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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归属问题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0-30 08:04:14 19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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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归属问题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利权的归属问题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专利权的归属问题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话细则的规定,专利权归下列人所有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单位;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个人;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依其合同约定决定;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以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5、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委托书中有约定的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温馨提示】在文章的最后,听律网网提醒,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二、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专利权无效理由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不符合外观、实用新型、发明的定义;

2、违反保密审查;

3、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

4、外观设计为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组合;

5、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书做出完整清楚说明,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外观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而没有清楚显示的;

7、修改超范围的;

8、引用主题不对、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进一步限定;

9、分案申请超范围;

10、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三公原则,违反三公原则;

11、违反不授予专利的客体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先申请原则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最常见的无效理由是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不清楚,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被无效则被视为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65条
[1]《专利法》 第45条
[2]《专利法》 第五条
[3]《专利法》 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三、"单位发明是否等同于专利权?"

专利权有可能属于单位发明。因为如果是属于职务犯罪创作的情况之下,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应该是归属于单位的申请被批准之后,如果是这个单位的话,那么就是属于属于专利权人单位,对于发明人或者说是设计人是需要进行相关的报酬奖励的。

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哪些权利有法律依据?

属于或者专利权人的权利有独占实施权也包括了专利权人自己能够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标记权、请求保护权、放弃权、以及质押权。

五、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科学发现。

4、智力活动的和方法。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6、动物和植物品种。等等。

六、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尽的义务,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专利权人的义务有

1、充分公开发明的义务。

2、缴纳年费的义务。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四十三条
[2]《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三条

七、"上海专利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哪些?"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维权。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1、写好书2、携带证据和书到立案并交诉讼费3、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八、专利权属纠纷的法律解释

什么是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的有哪些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申请权纠纷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发明创造只由一人完成,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有可能在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间发生申请权的争议,而这往往又是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不确定的前提下发生。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旦确定下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的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多是单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先没有合同约定申请权问题的,按《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费用,委托方不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放弃申请权,尤其是在与境外单位合作研究时,外方往往要求申请权。在国内各单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一方在合作时仅投人物质条件,没有参加实际发明创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在申请专利时又要求作为申请人,此时便产生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单位合作研究,在申请专利时,一方不愿承担申请费用而放弃申请,等看到专利技术有潜在的经济效益而要求恢复申请人时,变产生了纠纷。申请权纠纷最多的还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定。一种情况是,本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发明人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然后许可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实施,这种专利技术“漏泄现象”在科技人员流动中或服务中尤为普遍。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不愿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费用,放弃申请,发明人便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发明人取得经济收益之后极易与原单位发生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请专利之初,考虑申请费用或者与单位的关系,愿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在以后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发明人只能以奖励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时,便要求重新确认申请权,因而发生纠纷。

2.专利归属纠纷这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当事人之间在确认淮是真正的权利人方面发生的争议。专利权归属纠纷与申请权纠纷有性质上的区别。专利权归属纠纷发生在授权之后,专利权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变更或增减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实施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许可他人实施时,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权人的不稳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不利。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形式有一是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二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界定的专利权属纠纷;三是委托研究的专利权属纠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8条

九、"专利权属纠纷法律依据如何应对?"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维权。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1、写好书2、携带证据和书到立案并交诉讼费3、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9、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1]《专利法》 第五条
[1]《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1]《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2]《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
[1]《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1]《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1]《专利法》 第三十三条
[1]《专利法》 第九条
[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十一、本单位的发明创造能否被认定为专利?

可以。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基于发明的新产品能够持续生产的理由和是什么?

1、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1条与2008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牵涉的“新产品”都是对专利权被侵犯的特定情况下举证职责的限定。

2、“新产品”的含义,我国专利法和实施条例都无作进一步的解释,TRIPS协议也无限定。所谓“新产品”的含义分别于专利法所限定的“新颖性”,只要所牵涉的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是我国市场上未曾见过的,就能够认为是新产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61条与2008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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