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费用?
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含义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股东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股权,以获得所需资金或者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即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一般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二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几种情形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引起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尽量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所以对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所定的“过半数”应如何理解股东会的表决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人数决,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只做了原则性的表述,实践中应如何把握我认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1、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进行限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人合”因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关系,因此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
2、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关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明确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资本决,考虑的是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所以从条款的对比中不难判断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应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2]《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3]《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4]《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1]《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2]《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二、公司股权转让如何将质押的股权转让?
股权变更手续是需要带齐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的,并且涉及到转股的问题,对于股东的资质要求也是较为严格的,并且知道股权变更的手续是相当重要的。1、公司去工商部门领取公司变更申请书的有关表格(包括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他们的要求进行手填或打印有关文件并加盖公章或股东签字。
2、写好股东的退股支出单及记账凭证,如果是转股,还要写好股东的入股收款单及记账凭证.如果是老股东,就不用进行验资了;如果是转让给股东,还需要将这部分投入资本进行验资。
3、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4、去银行存入投资款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5、带上所有表格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所有资料提交工商部门,三日后换取营业执照。以上是公司如何股权转让的回答
三、"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能够转让债务?"
法律咨询解答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并不是转让债务,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承担的,股权转让只是股东将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第七十一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条
[2]《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四、公司的股权转让能否转让债务?
公司的股权转让并非债务也能转让。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不转移公司的债务。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五、非公开发行债券每次发行对象数量要求是什么
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哪些企业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
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六)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审批
我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既含有欠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公司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限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欠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置。公司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欠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应付债券;再按照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欠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欠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是合同限定的未来现钱流量按肯定利率折现的现值。其中,利率市场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级并在相同要求下提供几乎相同现钱流量,但不具有转换权的工具的适用利率确定。发行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花费,应当在欠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其初始确认金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账务处置如下rn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应付债券”科目下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应按事实上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欠债成份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息金调整”科目。rn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欠债成份,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置与通常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事实上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息金花费,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债券或应付息金,差额作为息金调整。rn 首先,对股份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债券,能够在股票市场低迷时筹集到所需的资本;能够减少外汇风险,还能够通讨账券与股票的转换,优化资本结构;甚至可获取转换的溢价收入。其次,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者买下可转换债券,能够使手里的投资工具变得更加灵敏,投资的选择余地也变得更加宽阔。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2014新公司法全文(2020修改后)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九、公司债券能否转让?如何转让?
你好!减刑制度的概念和条件有以下几点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立功表现,将无期徒刑减为15年有期徒刑;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将8年有期徒刑减为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减刑,即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二是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从减刑的方法与效果来看,减刑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这是刑种的变更;二是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减少,不能变更刑种。减刑不同于改判。改判是指原判决有错误,撤销原判决而重新作出判决;改判的是多种多样的。减刑并不改变原判决,而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基于法定原因将原判决的刑罚予以减轻。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则更为明显。
十、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企股权收购民企,主要有以下操作程序一、收购目标的选择是收购兼并中的第一步,目标公司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收购兼并是否能够取得成功。二、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律师应该到拟收购目标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初步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三、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主要涉及独家谈判、保密约定、价格确定依据、违约责任等等。四、对股权出让方、拟提供履约担保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五、起草、制定一整套的股权收购合同,并审查交易双方的内部授权文件、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连带履约担保协议、债务转移协议等等文件。六、收购方律师应积极参与股权收购的谈判,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七、收购方律师应协助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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