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打架被治安拘留处罚,会吊销律师资格证吗?
不会的。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治安拘留会开除公职吗?
您好,就您治安拘留会被开除公职吗 的问题,做出如下解释不会,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不是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学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五)不履行过埃及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律师被治安拘留后被吊销执照吗?
【法律意见】如果不属于执业被拘留,不会,要符合《律师法》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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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四、"取保候审严重吗?会被拘留吗?"
有可能,前提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如果您完全遵守以上规定,一般不会被拘留。另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以上就是关于取保候审会被拘留吗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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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第69条
[1]《刑事诉讼法》 第79条
五、治安拘留是否会导致单位开除?
以下情况下的原因产生的行政拘留会被开除,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六、律师行政拘留后是否被吊销律师执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符合《律师法》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法官,没收违法所得、严重扰庭秩序的言论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情节严重的。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省、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合伙协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由省;(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有违法所得的、负责人、住所、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如果不属于执业被拘留;(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会;有违法所得的、章程、恶意诽谤他人,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介绍贿赂或者指使;(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自治区;(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干扰诉讼、检察官、仲裁庭秩序;(六)扰庭,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检察官,没收违法所得、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收取费用的、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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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2]《律师法》 第五十条
七、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何时交付?
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治安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八、按摩被拘留会有案底吗?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稍微解释一下,我们平常说的“案底”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一、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二、被行政处罚过的,通常不认为这个人有案底,案底是指犯罪记录;三、通常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不包括一个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性质完全不同,至于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一般是会有保存的。这种记录,不存在销不销的问题,只存在对不对外提供的问题,首先未成年人的,记录封存,肯定是不提供。其次,必须是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扩展资料一、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近年来,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有关部门为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并推广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对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开展有关犯罪记录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立足国情,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注意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衔接。要充分认识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现状,抓住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能够稳妥、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健全犯罪记录工作机制创造条件。
九、"无治安处罚决定书能算受过治安处罚吗?"
是的,不会有违法记录。没有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就不算接受过治安处罚。
十、被治安拘留的罪犯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不能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决定。 采取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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