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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

来源:法否网 2025-11-22 08:15:21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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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
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

一、夫妻特有财产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二)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否则,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赠与人和立遗嘱人的意愿。(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成为个人特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但实践中存在着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为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归属。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着分歧。一种认为其无论价值大小都应归个人所有。另一种认为价值较大的物品即使为个人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类财产可考虑两方面因素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理应归一方所有。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另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与某一方的专门业务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有权利也不能充分体现财产的价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18条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四、婚前财产的定义、规定与保护

一、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如果是婚前个人买房的房产,是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配。

五、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与定义,以及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六、夫妻共有财产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七、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特征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八、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什么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专隶属另一半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有财产制相匹配的。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有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有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婚姻法》第18条的限定,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两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有财产分配,除非当事人另有商定。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隶属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有财产。否则,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不能实现。

3、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限定尊重了赠与人和立遗愿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成为个人特有财产,必须同时具有两个要求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但实践中存在着用夫妻共有财产买下的价值较大的为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归属。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着分歧。一种认为其无论价值大小都应归个人所有。另一种认为价值较大的物品即使为个人专用,也应当隶属夫妻共有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类财产可考虑两方面因素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理应归一方所有。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等。另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与某一方的专门业务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有权利也不能充足体现财产的价值。二、夫妻商定财产制有什么现实生活中,众多年轻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及婚内财产的归属,这样做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离婚时惹起财产分配纷争。夫妻商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应予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罚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配等事项作出商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婚姻法》第19条的限定,商定财产制的主要包括

1、商定的要求1缔约两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缔方两方必须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3商定必须两方自愿。4商定的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商定规避法律。

2、商定的商定的范围较宽,夫妻对商定财产制的选择有三种第一种是商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两方对上述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权,他方不得加以干涉。第二种是商定实行通常共有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两方共有所有。两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除个人特有财产外,不再保留个人财产份额。第三种是商定实行混合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如能够将不动产商定为共有所有,将动产商定为各自所有;能够将婚后所得固定收入商定为共有所有,其他收入商定为各人所有等等。

3、商定的形式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当事人两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商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

4、商定的时间和效力商定的时间,按照通常的解释,能够在结婚之前也能够在婚后。但婚前作出的商定,自缔结婚姻时才奏效。商定的效力分作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对内效力即对夫妻两方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18条
[1]《婚姻法》 第19条

九、"如何确认夫妻共有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夫妻共有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裁判奏效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

3、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十、"婚后开饭馆时,如一方无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限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有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限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息金)等收益,怎样处置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三》第五条限定是对“孳息隶属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事实上中财产收益可否隶属“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隶属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钱,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赔偿。《解释(三)》原文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解释三》 第五条
[1]《解释(三)》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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