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中国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的土地通常是归集体所有,除非法律规定的土地是属国家所有的。通常在城市里面的土地一般都是属于国家所有,在郊区里面的土地,除非是法律规定的,一般都是属于集体所有。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补偿归个人还是村集体所有?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属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民法典》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即依法承包到户的耕地征收时,其补偿归个人所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1]《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1]《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补偿应该是归个人还是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补偿款是应该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然后村集体通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大会商议后确定分配方案。该补偿款必须专款专用,可以用户村集体公共建设等但是不能私自挪为他用。
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流程及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流程,首先是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告,最后再进行注册登记资料归档完毕以后就可以颁发证书了。在日常实践当中,农民如果想要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需要对土地进行确权。
五、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谁?
1、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应该归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归国家所有。
2、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禁止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证的区别,所有权是否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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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相关问题"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村集体要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以下多少个(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口的,承包方提议书面申请。(二)承包期内,导致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要回发包的耕地。(五)其他要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八、法律,村庄土地是否归村民所有?
1、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更无权随意在集体土地上开荒种地。
2、对于个人私自在集体土地上开荒种地的行为,村集体有权制止,并将开荒地强制收回,不需要给予补偿。
3、对经村集体同意开荒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村集体收回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九、"村委会有权转让集体土地吗?"
决裂法,亦决裂理。晒场是公共使用的,确定为某一家,侵害了其他人的权利。转让和买卖是一个概念。要求乡下部门处置。
十、村集体土地竞标发包,以前的承包人有优先权吗?
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与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此外,我国《农业法》第13条也规定,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可见,法律与司法解释为了维护承包的延续性,均赋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的资格与权利。可参考以下案例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是否有优先承包权来源法治快报作者日期【案情】2000年,张某向玉林市一村民小组承包了15亩鱼塘。2005年底承包期即将届满时,村民小组决定公开招标鱼塘的对外承包权。招标前,村民小组与张某签协议约定如果合同期满张某不愿交出鱼塘的,由张某按照标价交纳承包费。公开招标时,李某以最高价获得鱼塘的承包权。李某当即与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并交纳了第一年的承包费。但是张某拒绝交出鱼塘,表示愿意按照价格继续承包。因协商未果,李某到法院状告村民小组,把张某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决他们交出鱼塘,履行合同。村民小组答辩称会尊重法院的判决。而张某则表明要求继续承包鱼塘,并主张以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承包权。【争议】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是否享有优先承包权有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张某也参加了招标,经过公开竞标而没有取得承包权,应视为张某已经丧失了优先承包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有权继续承包。【探究】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虽然张某在竞标会上最终没有取得承包权,但是张某作为原承包人与村民小签订有协议,该协议明确赋予张某有按照新价格继续承包的权利。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与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此外,我国《农业法》第13条也规定,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可见,法律与司法解释为了维护承包的延续性,均赋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的资格与权利。李某与村民小组经过招标后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本案并非效力之争,而是优先权争议。张某已经表示愿意以招标价格继续履行与村民小组的承包合同,因此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造成李某与村民小组的承包合同不能履行,主要是因为村民小组在没有收回鱼塘的情况下即发包,属标的物尚不明确,村民小组作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李某承包费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李某在本案中只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告知李某可另行起诉村民小组,向村民小组索取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
[1]《农业法》 第13条
[1]《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
[1]《农业法》 第13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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