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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7-19 07:38:47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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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如何确定公司股东是否抽逃出资?"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二、公司法中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包括哪些法律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包括抽逃出资的需要按照抽逃出资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执行相应的发刊,如果是虚假出资的行为,可以处以虚报注册的资金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三、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1、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验资后又转出;

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而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

3、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先行分配利润;

4、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等。 上述这些行为都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是被严厉禁止的。如果股东在缴纳完出资后因为某种原因一定要收回他的投资,那么他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依法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以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会减少,他在公司的出资成为了受让人在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们的出资可以保障公司有充足的资金用于经营管理,也保障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股东抽逃出资不仅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抽逃出资的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四、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和构成特征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二)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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