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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纵走私走私罪的定罪

来源:法否网 2025-11-12 14:33:01 3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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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纵走私走私罪的定罪
什么是放纵走私走私罪的定罪

一、放纵走私的定义和定罪走私罪的定罪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什么是放纵走私,走私罪的定罪”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一)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二)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的性质界定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四)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一种“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犯罪行为。但其与本罪的“放纵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纵”行为是对走私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而后罪的“放纵”行为,则可能是行政执法人对走私行为的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比本罪的“放纵”行为要轻一些。因而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来定罪处罚。(五)本罪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界限。本罪与后罪的主体都可以是海关工作人员,主观上都是故意,且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把非法出入境行为作为合法行为予以放纵。但本罪的客体是海关监管活动,而后罪的客体则主要是国(边)境管理秩序;本罪放纵的是走私行为,而后罪放纵的则是非法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放纵走私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

9.

9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一)放纵走私案(第 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 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以上是有关放纵走私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三、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什么?犯法的是什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纵罪的主体是怎样的放纵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罪的认定标准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中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放纵,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海关工作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放纵,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行为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分子或者私放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放纵多名行为人;放纵犯罪分子;放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犯罪的;

2、因放纵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行为的;

4、因而放纵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关法》 第56条

四、放纵走私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否构成犯罪?

  放纵罪与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放纵罪主体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则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前者在内但比前者广泛得多。  

2、客观方面不同。放纵罪表现为,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放纵罪一般是纯正的,即对行为完全不采取措施,予以放纵;后者则对行为作了处罚,只不过是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而未移交。  

3、对象不同。放纵罪对象为分子,既可以是具有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又可以是犯罪分子;而后者则必须是犯罪分子,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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