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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定的抚养费可否要求变更

来源:法否网 2025-11-07 18:00:07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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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定的抚养费可否要求变更
已确定的抚养费可否要求变更

一、"变更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可以,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二、关于抚养费的变更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已经确定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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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三、抚养费用的数额能否变更?

【问题解析】
抚养费经子女提出是可以变更的。主要情况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水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
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也可提出减免原定抚养费的要求。
主要情况有
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给付一方,因出现新情况,或经济出现困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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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四、抚养费不给全如何解决?抚养费能否变更?

【问题解析】
抚养费不给全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抚养费可以变更,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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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五、抚养权变更后,抚养费该怎样确定,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抚养权变更后,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具体金额的多少应当子女的是实际需要、父母的承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九条

六、抚养费能一次性给吗?如何确定抚养费?

【问题解析】

1、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5、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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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七、抚养费的法律效力及其变更起诉状的编写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状范文原告周小×,女,

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址同上。被告(系原告生父)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从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00年6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北京市 人民具状人周小×代理人王××年×月×日

八、抚养费变更如何进行变更?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子女抚养费可以依法变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具体更变情行如下(一)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婚姻法》第37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可分为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二)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形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用。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如何变更?”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抚养费变更,如果满足上述情形,是可以进行抚养费变更的,法律也会提供保障。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37条

十、抚养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

  你可以代理你女儿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你女儿因上学费用增加,原定的抚养费已不够实际支出,而你前夫在正式单位工作,收入较高,具有给付能力。因此,你可以代理你女儿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8条

十一、女子请求男方支付抚养费,何时进行支付,何时可要求改回姓氏,聘礼钱是否算抚养费。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通常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娃儿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得超出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十二、"请求判处抚养费和变换抚养权是一回事吗?"

一、社会抚养费多少钱社会抚养费一个省市地方准则为准,以下为您列举个别省市的征收准则

1.上海《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限定》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娃儿不符合限定的,按下列准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娃儿出世前2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2年事实上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事实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二)系乡村居民的,按娃儿出世前2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乡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2年事实上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乡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事实上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2.广东《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限定生育娃儿的,应当按下列限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娃儿的,对夫妻两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事实上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娃儿的,以超生一个娃儿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产娃儿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乡村居民超生一个娃儿的,对夫妻两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事实上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娃儿的,以超生一个娃儿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产娃儿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北京《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分别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准则征收。(一)对违背限定生育第二个娃儿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娃儿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二)对违背限定生育第三个娃儿及三个以上娃儿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限定的征收准则加倍征收;(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娃儿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四)对符合限定生育第二个娃儿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娃儿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对违背限定生育娃儿的当事人,其前2年事实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事实上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事实上人均可支配收入、事实上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事实上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限定的征收准则征收。二、社会抚养费征收需经经过序有(一)立案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娃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案调查。(二)调查取证1、办案人员(二人以上)向被调查爱人或知情妇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2、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清当事人可否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娃儿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做法并获到充足证据。搜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判定结论、书证、物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印)。(三)告知、听证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借口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议的事实、借口和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议初步处置意见,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组织审查,并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首长签字认可后,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置决定书。(五)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子,并签名或盖章。(六)执行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应按限定时限及时交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议分期交纳申请,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组织审查决定,并制作书面的决定书。分期交纳的时限通常不超出2年,最长不超出三年。对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诉讼讼的当事人,由作出处置决定的组织自当事人诉期界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结案当事人已履行完结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纳入案卷,并据实填写《社会抚养费交纳情况登记表》,报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予以结案。(八)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置决定、送达、执行等手续整理归档,并制作规范的案卷,以备查证和复议、应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限定》 第六条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
[1]《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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