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律师解答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不需要公证,但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公证。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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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二、债权转让协议如何解除?
公司与公司,公司与个人之间常常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有可能导致债务人不知到底该还给谁,尤其是经过多次转让的债权,有可能导致最终的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伤。那么债权转让协议怎样解除,如何解除债权转让协议?
三、"债权转让协议能否改变原债权的管辖?"
债权转让协议的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解决争议。因此,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改变债权人,但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原债权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管辖约定,而不能作出适用于原债务人的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改变原合同的管辖。《民法典》第548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548条
四、债权转让协议能否改变原债权的管辖。
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改变原债权的管辖,债权转让只是债权人转让部分或全部的债权给第三人,对于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其他约定不得改变,因此原债权的管辖自然也不能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五、修改后的公司债务可能会变成共同债务吗?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不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六、"债权转让协议的实施与实现如何解决实现债权的问题"
你好需通知债务人,才能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然后拿债权转让协议诉讼要求债务人直接向你履行偿还义务。可详询我。
七、公司法人变换是否需要登报表明债权债务?有效期是多少天?
你好,委托律师写,你最好带上手里的证据手续,包括书证、物证等等,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询问,律师会联盟你的证据手续在法律角度给你进行详细解答。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助,你能够联系我
八、债权人如何变更债务人?
能够签订一份三方协议,明确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并转由新债务人承受的。
九、公司变换后债权债务的处置
导读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牵涉到公司对外债权拥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一)债权问题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置。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无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获到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况分别,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得到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得到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两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奏效前要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时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第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做法,二者之间的商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东会认可由转让人要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能够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换情况。(二)债务问题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肯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怎样来解决这个冲突?能够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拥有的股权时,不顾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不满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提议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限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认可。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要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无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换,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由,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换。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相同的。第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换是由转让人惹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受这一告知义务。第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认可。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分别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职责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认可,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平等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换,如果惹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情况,准备应另一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惹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受,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认可的情形也并没有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84条
[1]《合同法》 第84条
[1]《合同法》 第84条
[1]《合同法》 第84条
[1]《合同法》 第84条
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对银行债务处理的影响"
名称变更,不影响债务问题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权债务变更协议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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