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注册资本是指什么?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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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条
二、公司和社保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具体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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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标准"
专业分析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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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 第12条
四、"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典、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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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
五、行政许可范围法律如何规定?
专业分析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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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当得利的法律限定和分类
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得到了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限定“无合法,获到不当利益,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将获到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无合法,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获到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rn依照法律限定,不当得利能惹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但不当得利的性质怎样,理论上有分别的看法。我俩认为,不当得利惹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限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隶属民事做法。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获到做法所致,隶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做法;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做法所致,与其本人的做法无关,隶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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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七、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关于诉讼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指定管辖的最新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律师提示以上对“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什么”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看完还有疑虑,直接点击咨询按钮,您身边的法律专家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相关补充1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包括什么法律规定,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相关补充2法律怎样规定协议管辖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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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八、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协议的规定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九、"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律师提示以上是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是哪些”的问题解答。听律网专业团队可办理各类案件,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您快速搞定法律问题,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吧。相关补充1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是哪些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或利益相关的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相关补充2不当得利的概念及特征是哪些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有如下特征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或曾有合法,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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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十、"《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新增规定"
作为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保证方式有两种,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关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后果,《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突出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明确约定“连带”字样。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前提条件都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但实务中存在大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尤其常见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经笔者检索案例发现,比较典型的情形包括1)保证人在借条或主合同上仅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但并没有明确其保证方式;
2)仅约定债务人不偿还或没有按期偿还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3)同时成立的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对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不一致,或者既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又有承担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
4)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仅有无条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偿还责任的相关表述。《民法典》做出上述改变的原因,笔者暂未看到立法层面的说明,据笔者理解,可能是考虑到实务中确实存在个别债权人恶意利用保证人不熟悉保证制度、故意对保证方式不约定或约定不明、以使保证人承担较重连带责任的情况,该种做法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愿,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的上述新变化,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事先完善保证合同的,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社会诚信,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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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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