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伤判定的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根蒂根基,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之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负;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负。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令规定。
如果推搡构成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且法院会综合种种因素确定刑罚的。
大家在有纠纷的情况下一定要冷静,理智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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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
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是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2、我国法律规定,具体伤残情况需要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判断,并不能单纯个人的身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相应的鉴定,如果是因侵权而受伤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三、人体轻伤鉴定的标准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A146-
1996)同时废止。
第一条 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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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第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
四、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如何规定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五、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有具体规定吗
1、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 阴囊、阴茎挫伤。
3、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 外伤后血尿。
5、 脊柱韧带损伤。
6、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7、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8、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9、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头颈部损伤
1、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²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²以上。
3.
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 头皮创。
7、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 眼部挫伤。
9、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²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 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² 。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²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²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六、轻微伤的定义和鉴定标准
轻微伤鉴定属于伤情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
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2 鉴定时机
4.
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
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
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规定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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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条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一条
[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二条
[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三条
[5]《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四条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五条
[7]《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六条
九、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面部外伤需要重新鉴定吗?
鉴定是有标准的,如果伤口达到轻伤标准的厘米,缝了十多针符合轻伤标准,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年4月20日 法司发[
1990]6号)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
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我国法律规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规定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条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一条
[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二条
[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三条
[5]《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四条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五条
[7]《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六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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