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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

来源:法否网 2025-11-25 21:50:35 2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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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法律如何规定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专业分析

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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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二、自由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基本原则包括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禁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即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三、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原则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

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七、关于市一级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准则的合法性探讨

理解要全面通常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限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例如,出现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共有拥有管辖权的多个行政机关权限的区分问题,法律法规限定不明确的一些时限的掌握问题,这些都隶属与日常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如果法律冲突的适用问题不明确,执法人员就可能在分别法律之间“选择性”地适用;如果分别部门管辖权不明确,就可能会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或者为利所趋乱作为的情况;如果有关时限的掌握不明确,就可能因执法者的“任性随意”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只有对自由裁量权全面理解,并予以全面规范,才能做到依法行政。笔者所在的单位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上述部分情形予以了明确。例如,我局限定,对于未获到任何形式的营业执照,或者已经获到非公司(或非分公司)营业执照而私行以公司(或分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通常不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无照经营论处,而是适用《公司法》以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论处;对于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主要由辖区工商所负责,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主要由经检大队负责;对于法律法规中无明确限定具体时限的责令改正,通常表述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做法”,对于法律法规限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解决的,通常表述为“责令30日内改正”或者“责令30日内解决”。细化要科学对于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是当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常做法。实践证明,这种细化的确起到了引导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比如,在多大的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应细化到什么程度。目前看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的情形很多,有的是省级局制定的,有的是市级局制定的,还有的是县级局制定的。一些地方的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出台了一些具体限定。除了要注意这些限定之间相互交互的问题之外,笔者认为,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细化,上级机关不宜搞得太细,应该多做原则性指导。之所以这样建议,一方面,如果制定细化限定的层级太高,就有可能会因为范围差距而导致具体实践中的困难;另一方面,让作为拥有执法权的基层执法机关来制定相关具体细则,既能够做到贴近事实上,便于操作,又符合执法主体职责的有关限定――因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定权力,相应地要承受职责和义务,这些不是上级机关能够代替基层执法单位承受的。再比如,在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的时候,应充足考虑其中的相关因素,不能为了区分等次而随意简单区分。某地制定的细化自由裁量权的文件中,把一条法律条文中原本隶属并列关系的三种情形,按照递进关系进行了机械区分,而无考虑经营额、违法所得、危害等其他因素,背离了法律精神。裁量要恰当在行政处罚经过中,即使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自由裁量的细则,但在掌握的时候,仍然要注意全面考虑有关情况,兼顾主观、客观、危害、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因素,合法掌握轻重情节的认定,做到不枉不纵,避免形而上学地生搬硬套有关自由裁量细则所对应的处罚幅度。除此之外还应注意,执法人员不能因为怕被申请复议、提诉讼讼就对行政相对人提议的无理要求一味忍让,迁就违法做法,从而犯了“重过轻罚”的错误。说理要充足经过多年法治规范化建设以及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深入推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水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够之处。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说理部分过多地侧重于对当事人违法做法的认定,但是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说理不够充足。通过翻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近多少年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者注意到,在这些处罚决定书中,对于自由裁量权,有的仅仅用寥寥数语一笔带过,只是简单地说当事人的做法隶属通常情节,而无充足地对其展开论述;有的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有“论述”,而无“论据”。比如,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鉴于当事人是初犯,主观有意轻,且能够及时主动改正错误,所以从轻处罚。然而,处罚决定书中却无列举关于当事人“初犯,主观有意轻,且能够及时主动改正错误”等事实证据。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自由裁量权的说理,尤其应当重点解决“从轻或者减轻”的问题,及时明确“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做法”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做法危害后果”的判断准则和差别,特别是要明确“主动”的含义,纠正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责令其停止违法做法之后的“被动”弥补做法以“主动改正”对待的偏差。监督要有力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除了诉讼和复议之外,内部监督是一项常规性手段。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按照科室职能的设置和相关的设计,法制组织通过对办案组织提交的行政处罚案卷手续的书面核审进行内部执法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限定》第四十九条明确限定,适用依据可否正确、处罚可否适当等牵涉自由裁量权的是案件核审的主要。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办案组织提议的处罚建议,法制组织的形式审查或者显得无足轻重,或者不得不唱和办案组织,使这项内部监督只是履行了流程,走了过场,“形式审查”成了“形式性”的审查。公示行政处罚,也能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监督作用。但是目前看来,做得还很不够。

2015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排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认真做好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情况排查和公示工作,并抓紧督促公司及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笔者认为,目前在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应用上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只能在知道某家公司违法的情况下进行个案查看,不能直接查看某一类违法做法的行政处罚信息,也就不能作出横向比较,不能判断同类违法做法的自由裁量可否适当。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限定》 第四十九条

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包括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存在的必要性

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能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三)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四)基本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包括哪些?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处罚制度,一般的行政处罚有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比如常见的酒后驾驶,对驾驶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扣分,还有对行为人进行罚款,警告等。

九、行政处罚程序的

行政违法作为违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事违法,刑事犯罪,一起构成违法犯罪的三种大类别。在日常生活中,行政违法的范围十分广泛,比如开车过程中不遵守交通,就有可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行政违法,随之要接受行政处罚。那么,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呢,小编这就为您详细列举。 一. 相关法律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三、案件核审。  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以上就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能给大家以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基本了解和认识。上述是行政处罚的一般流程,而在实践过程中,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和处理方法各不相同,当遇到具体情况时,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提前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是防范疏忽的最好办法。

十、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我国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等材料,无法弥补的;(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十二、行政处罚程序如何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3]《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4]《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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