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律师解答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二、撤销权行使期间法律的规定和标准
律师解答1、《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但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内行使;
3、被胁迫的,是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行使。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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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三、撤销权消灭的认定标准
律师解答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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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四、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与法律规定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行使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一般来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形成诉权,即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可以行使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是履行合同。
五、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和代位权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害珐愤貉莅股缝瘫俯凯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其意义就是加快消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经济责任。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其意义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73条
六、撤销权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债务人出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而为财产处分,按照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行为效力不得不受到影响。1、诚实信用原则与债权人撤销权。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这实际是民法对道德观念的吸收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都规定了这一原则,现在诚信原则已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债务人在与第三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过程中,要尊重债权人的利益,不损人利己,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内心状态。而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使其责任财产减少,便违背了诚信原则,法律于此时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来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撤销权实际就是依诚信原则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后法律赋予债权人的维护其利益的权利。
2、权利禁止滥用原则与债权人的撤销权。权利禁止滥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受限制的权利只能产生不平等与不自由乃至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这就会背离民法的价值追求。据此,债务人在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过程中,不得害及债权人的利益;其任意处分财产而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发生不当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不利状态,此时债务人已滥用其所有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的保护;权利的滥用的法律效果之一是使权利滥用人达不到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于是法律便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权利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从而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至以前的状态,确保债权的实现。
3、撤销权与利益衡量。关于利益衡量的含义,许多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价值判断为利益衡量之一。“只要它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且将欠缺减至最低限度便属于可行的和正义制度,因为社会共同利益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利益之总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例如在撤销权人的利益与相对第三人的利益之间,应当重视那一方的利益的判断中,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衡量,假使把价值判断直到那些具体的细分的利益衡量全体,称作总的利益衡量。撤销权制度的产生,实乃对债权人利益与相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衡量后,从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出发,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本;同时从社会利益的交易安全价值判断出发,保护支付对价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它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之间。
七、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标准
(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的基本含义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可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而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其赠与的理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或者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均有权撤销赠与。(二)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依照《合同法》第192条第l款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在此种情况下,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1、受赠人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即由于受赠人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因此,受赠人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192条
八、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是否合法?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是不是合理,要具体情况,由决定。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因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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