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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离职担任律师回避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1-21 13:38:34 5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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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离职担任律师回避规定是什么
检察离职担任律师回避规定是什么

一、监察委员回避律师的规定、法律规定

监察委员就业回避律师的规定是所办理的事项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应当回避。并且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调查检查的过程当中是不能够少于两人的,同时是需要佩戴标志并且出示证件。

二、人民警察辞职做律师回避的要求是什么,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处理案子时发现自己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存在利益关系是需要进行回避的,回避的方式有很多,可以是自己提出回避,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指令回避,回避之后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三、检察离职律师回避规定检察官如何进行离职律师的回避

检察离职担任律师回避规定是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的时间之内如果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是辩护人的话,是需要及时警告和罚款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就在检察院离任之后是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担任律师的,这就是属于一种回避情况。

四、侦查阶段律师可以请求回避吗?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律师是可以请求回避的,但如果是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不需要回避,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与案件当事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参与审理,要进行回避。

五、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回避案件处理吗?

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律师跟法医当然不需要回避,事实上,刑事案件中的回避制度根本不适用于律师和法医。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审判人员和案件的当事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案件的审理和审判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诸如此类的情形,需要主动回避。

六、律师担任刑事被告的辩护人的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任职的法官检察官能否为自己的近亲属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

《刑诉法》之所以限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近亲属不能够委托代理人,因为近亲属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无权行使隶属当事人的权利。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本质上隶属民事诉讼,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能够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看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出二人。在共有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3]《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八、检修时监护人的职责法律法规

1、监护人必须熟悉监护现场情况,确认现场所需警示标志摆放到位。

2、监护人必须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得急救知识,现场出现着火、人员受伤等意外时,要及时进行扑救和救护,并汇报车间,拨打应急电话。

3、监护人必须确认作业票证的期限、地点、任务、签发等符合要求,并协助车间验证施工作业人的资质和数量,了解作业人员情况,禁止无证人员进入现场从事检修工作。

4、严格按照作业票证上的要求和其它检维修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协助车间设置作业区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风险削减措施,准备现场所需消防设施、安全、气防设施,所备设施必须完好。

5、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工具袋、通讯设施、各种安全、防护仪器、设施的佩戴使用情况。

6、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削减风险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7、监督作业区域周边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九、如果您发现警察部门未能解决您的问题,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能够诉讼的

十、需要进行哪些工作才能出警传唤或拘传被告人?

拘传和传唤是两种分别性质的诉讼做法,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肯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差别。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能够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无正当借口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出12小时,不得以持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限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出十二小时。不得以持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诉法》 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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