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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与保证之债的概念选择与保证应如何理解

来源:法否网 2025-11-22 20:18:46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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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与保证之债的概念选择与保证应如何理解
选择之债与保证之债的概念选择与保证应如何理解

一、选择之债什么是选择之债务?

选择之债是指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通知到达对方的时候,标的确定,标的确定之后不得变更,除非经过对方同意。

二、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理解它的意义和价值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三、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何理解?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四、"选择之债如何理解和避免债务违约"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六、保证合同无效吗

借债合同纷争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借贷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奏效;二是第三人和借贷人、借债人共有签订保证借贷合同。保证借贷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奏效。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借贷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借贷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隶属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借贷人无明确表示拒却,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奏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做法,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奏效。

七、无保证债权什么是税收优先于无保证债项?

  

1、无保证债权,是指无设定特别保证(保证或者保证物权),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形式。rn  

2、与无保证债权相对应的是有保证的债权,例如保证人为债务履行提供保证的保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履行提供财产典质、质押的保证等。rn  

2、税收优先于无保证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财产不够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先行征收税款,征收税款后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无保证债权。

八、选择之债中的选择具有溯及力的解释

你好,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以下是相应条款。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做法一次性做法的合同。恢光复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标志。这样限定是对守约方比较好的保护,因为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约束力,应恢复到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对守约方有利。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肯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收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光复状,在这种情况下,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外,对当事人无任何好处。因此,限定为无溯及力,当事人只能请求另一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如委托合同中如限定有溯及力,会使受托人的代理做法全部失去法律效力,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做法面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有遭到损害,不利于促进社会交易。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限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光复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成立后未履行的,有溯及力。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而定,可否有溯及力,可依据前述的法理及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进行判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九、债权凭证一种反映投资者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当事人意愿,人民法院制作一份以该债权数额为限的可据以再申请执行并发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签收并由其在一定期限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据以行使再申请执行权的凭证。

十、债务重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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