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征收后产权丧失时间
征收决定书生效时丧失所有权。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二、"房屋被政府征收,房屋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时间"
【问题解析】
房屋被政府征收,房屋所有人在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丧失房屋所有权。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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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三、被政府征收的房屋,其所有权丧失时间
【问题解析】
房屋被政府征收,房屋所有人在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丧失房屋所有权。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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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二条
四、房屋被政府征收后,房屋所有人何时丧失所有权?
征收决定书生效时丧失所有权。
一般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或者经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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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五、土地征收补偿登记通知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六、"您的房屋如何保护自己不被他人保权?"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住房权益隶属房屋证登记人合法所有。rn 所以,确定住房屋权隶属那一位,就是看解决的房屋证登记人姓名。rn 《物权法》限定rn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奏效力;未经登记,不发奏效力,但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rn 依法隶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登记。rn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限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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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 第九条
[2]《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七、"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土地征用赔偿问题"
房屋租赁发票是专门针对房屋出租收入而设计开具的发票。个人房屋租赁发票,一、个人房屋租赁发票1、房租发票收款人跟付款人不能够是同一人。按税法的限定,发票是由收款方来开具的。在地税代开,需要交税带现钱,带租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带上房东本人,营业执照。2、房屋租赁发票是去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议开具申请、解决开具手续,由地税局代为开具。
3、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两方租赁合同、业主房屋证、业主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二、解决个人房屋租赁发票手续1、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出租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反正两面复印)。
3、税收缴款书(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5、出租人人名章或出租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所有复印件必须由出租人或经办人签字,在每页的右下角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及日子。
7、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八、"房屋已解决所有权登记,但仍被征收"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无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违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屋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限定的土地用途使用。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屋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获到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获到红利等。
4、处罚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屋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典质、押当、赠与、废除等。处罚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罚权通常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限定的除外)。
5、时限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时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时后可再次交纳土地出让金得到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做法的协助就能够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此外,房屋所有权能够设立典质权,但不能设立质权,因为物权法定原则,能设定权利质权的只有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和知识产权与通常债权这三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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