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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能享受到哪些权利

来源:法否网 2025-11-15 01:10:47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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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能享受到哪些权利
董事长能享受到哪些权利

一、董事长的权利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变革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4、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等。

二、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可以有董事长吗?

1、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2、按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由国家委派的董事以及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外,公司董事由股东会进行选举和更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因此,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罢免董事长,但不能开除董事长,董事长被罢免之后仍是董事,罢免其董事身份须由原选举机构决定。

三、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的吗?相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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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

四、董事会职权法律依据和权限

董事会可以召集并且股东会会议,同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规范,以及进行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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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
[2]《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五、名誉董事长可以参与公司年会,与其他股东享有相同的权利嗎?

通常不是,但也不排除授予董事荣誉董事长的可能。 法律上没有名誉董事长这个概念,现实中,名誉董事长相当于公司授予的一项荣誉称号,如模范员工等。

六、企业的股东、董事会、出资人有哪些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七、董事会职权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有哪些重要权力?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董事与总经理隶属亲人关系,董事长被架空,如何保证权益?"

按公司章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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