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
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4、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构成要件详解
(一)本罪的客体要件1、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既包括对全部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未进行检验,又包括只对其中部分应当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对其他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
2、延误检疫出证。虽然对应当检疫的检疫品进行了检疫,但却未按规定的检疫时间出具检疫证明,即超过了检疫期限。超过了检疫期限,不论其所出具的检疫是否错误,如果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可构成本罪。
3、错误出证,即对检疫物在检疫后出具了不符合检疫物实际情况的虚假的检疫证明,如将不合格检疫为合格,将合格检疫成不合格等。只要具有上述3种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方式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本罪属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引起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动植物疫情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等等。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三)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四)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三、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植物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动植物检疫的国门,将会给农、林、牧、渔等生产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害人类健康,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
2、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的行为。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3、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4、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四、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构成要件具体
(一)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一种严重违背职责义务的行为。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一系列的职责,如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照该法规定实施检疫;对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单证或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输入、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等等。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不履行或不忠实履行所规定的这些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期限检疫出证,或者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检疫单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就方式而言,可分为3种情况1、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既包括对全部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未进行检验,又包括只对其中部分应当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对其他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
2、延误检疫出证。虽然对应当检疫的检疫品进行了检疫,但却未按规定的检疫时间出具检疫证明,即超过了检疫期限。超过了检疫期限,不论其所出具的检疫是否错误,如果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可构成本罪。
3、错误出证,即对检疫物在检疫后出具了不符合检疫物实际情况的虚假的检疫证明,如将不合格检疫为合格,将合格检疫成不合格等。只要具有上述3种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方式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本罪属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引起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动植物疫情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等等。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三)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四)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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