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的法人是否有人格权?
1、法人有人格权。
2、《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3]《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4]《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二、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专门规定
人格权和我们的肖像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一样,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这一点在我国的法律里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人格权主体的规定和人格权包含的规定。
三、民法典中的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
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是具有人格权的,虽然不像自然人一样拥有生命、身体、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利,但是其仍然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些也是人格权。非法人组织也和法人一样享有上述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四、民法典一般人格权是指如何拥有和保护个人的人格权。
一、民法典一般人格权是指什么1、概括性。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2、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自然人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个体因素的差异如何,社会组织不论其组织形式、财产多寡、规模大小有何不同,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权。
3、专属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4、法定性。一般人格权虽然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五、民法典中规定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
法人具有人格权。
相关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而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所以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
六、民法典人格权是否等同于人身权
人格权不等于人身权。
《民法典》相关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人身权除了人格权外,还包括身份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包括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亲权、配偶权等。
因此,人格权不等于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七、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保护
目前民法总则草案民事权利里第11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同时在第113条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 “关于民事责任,民法里遵循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就是我的权利如果被侵犯了,我要主动出来维护我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为权利被损害、被侵犯的人提供一个救济渠道。”张荣顺说,在整个民法总则草案里,都为当事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法律救济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
八、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是什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九、民法中的无权行为无效指受让人所处分之财物吗?
不冲突无权处分是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行为无偿福稗凰织好半瞳报困效始终如此只是在善意第三人制度中无权处分行为依然无效但被处分的物品仍然归善意第三人所有而无法被追回无权处分人应当赔偿损失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受让人须为善意;(二)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三)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四)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五)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六)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并且公示之后物权行为已经发生且合法无权处分导致无效的是债权行为(即买卖合同)但物权行为本身是有效的不可变更
十、《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人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第981、983条之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2、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十一、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什么?
法律分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自然人,主要包括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律师提示以上是对“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什么?”的问题解答。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起在线咨询,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为您匹配律师,帮您解决问题。相关补充1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
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若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
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相关补充2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标准是如何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是
1.18周岁以上成年人与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能力人;
2.8周岁以上不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十二、"少民法与民事法有何不同?"
一、广义上讲除了刑事法律以外的法律都隶属民事法律,或由民法派生出来的法律;二、法理上讲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律,都称为民法;三、我国狭义的民法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民法典中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求偿权民法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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