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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应当告知当事人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来源:法否网 2025-11-10 10:14:17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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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应当告知当事人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什么情形下应当告知当事人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一、"何种情形下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认为对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按共同债务处理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1、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该债务系被执行人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2、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形成,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3、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且申请执行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被执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4、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5、其他执行中难以作出债务性质判断的。

二、连带保证的诉讼行为,债务人的诉讼范围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就为大家解答了连带保证的诉讼行为与债务人诉讼时效这个问题。

三、刑事诉讼法中不通知家属和通知亲属的情形

原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其一,无法通知;其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四、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通过诉讼是行政还是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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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先予执行的范围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但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六、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构成要件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诉讼当事人指原告人、被告人。民诉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二、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三、诉讼参与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承认的构成要素当事人承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并对行使审判权产生拘束力的效果,因此它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1、作出承认的时间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它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

2、当事人承认是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承认的对象是事实,而该事实是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对方有利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承认对民事诉讼有较大的约束力和影响力。为了确保自认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我国对当事人承认的成立限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表示承认,如果当事人默示承认,即,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只有经审判人员履行法定的释明义务后仍然默示的,才能视为承认。

4、当事人承认必须来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承认通常是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事实后才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对于不利己的事实自认在先,对方主张在后,也不妨碍构成自认。因为这仍然具有双方对该事实陈述一致这一承认的本质。对于法律或经验法则是否存在,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事实的法律评价,以及其他法律上的问题,不产生承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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