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是银行之间在货币供应方面的一种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适用范围广。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随人走;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货;银行见票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银行汇票银行汇票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另外还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重新办理汇票转汇款项,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一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确定具体购货金额,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而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单位持银行汇票购货,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可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行自动退回。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发生。银行汇票是指汇款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汇票给收款单位或个人持往外地办理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结算凭证。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收款单位将汇票、解迄通知进账单送交银行,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汇票后,“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时,应银行多于款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以上就是关于‘银行汇票是什么,汇票的特点是什么’的相关回答,望采纳
二、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法律界定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金额起点为500元他和支票的功能是一样的,能够直接使用,不用贴息.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三、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属于现金。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金额起点为500元。
他和支票的功能是一样的,能够直接使用,不用贴息。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辖属营业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时,可以申请使用。银行本票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见票即付,可当场抵用。银行本票分为转账和现金两种。简单的说,客人到开户银行购买汇票,银行先从客人帐上扣除款项,然后签发汇票,客人就可以把汇票直接交予收款人,收款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做托收,收妥入账,汇票可以异地使用,有效期一个月本票是客人到开户银行购买,银行也是先从客人帐上扣除款项,然后签发本票,客人就可以把本票直接交予收款人。
四、银行本票是票据结算吗?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1、使用方便。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收款单位和个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综上所述,银行本票是银行承兑付款的,在本票里面,只涉及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属于委托票据,里面有三个当事人。从信用程度看,本票的信用度极高,违约风险小,而汇票如果是企业签发的,可能面临承兑困难。
五、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法律适用
有下列法律规定1.《票据法》第19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票据法》第26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3.《票据法》第73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4.《票据法》第76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票据法》 第19条
[1]《票据法》 第26条
[2]《票据法》 第七十条
[3]《票据法》 第七十一条
[1]《票据法》 第73条
[1]《票据法》 第76条
六、现金银行本票一种银行本位票,可以用于支付现金。
以下情况起诉离婚可以不判离婚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七、银行承兑汇票25000元的无息票面
自己算
八、银行银行本票一种用于支付票据的凭证。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标明“银行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2、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3、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银行本票丧失。
4、银行本票使用中须注意的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3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证件。
十、"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与阳光存贷合一卡的比较有无卡用户申请选择"
能够在线申请的。nn在线申请步骤n进入光大银行信用卡网站,选申请信用卡--点击首次申请(指的是光大银行信用卡第一次申请,如果之前申请过请选再次申请);n如实填写资料,如果想申请高额度有些小技巧比如工作年限写长点、寓居地的时间长些、学历写高点、收入写高点都能够加分,填好后提交。 n随后,会有光大银行客服打电话核对信息,如身份证、姓名等;n审核通过后,便会邮寄信用卡。n十一、空头支票能否兑换现金?
不必然诈骗罪,要看行为人是否是故意开的空头支票,如果是,一般构成相应的票据诈骗罪。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什么是“空头支票”在我国票据法中规定为“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空头支票影响支票信用,我国严厉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虽然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严重的票据违法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都与诈骗有关,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签发空头支票的,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本项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第一,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支票制作行为和支票交付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完成,才能认为支票出票行为完成。如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字盖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写的支票,其时张某的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因为张某没有将这张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认定为签发空头支票。第二,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支票,都认为是签发空头支票。第三,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地获取了他人的财物。财物一般是商品货物或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认定签发空头支票,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对自己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认识程度。笔者认为,行为人在签发支票时,对自己在银行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应当具有明确认识,并且在签发支票后,对其账户资金不存入或不补足,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罪过。“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是滥用票据权利进行票据诈骗的另一种常见方式。《票据法》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与签发空头支票诈骗的认定类似,在认定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诈骗时,应注意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外,所谓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既包括全部不一致,也包括部分不一致,只要是故意使银行审核时拒付即可。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行为人在签发支票后又故意更换其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之一部或全部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与签发支票后抽逃资金使支票不获支付的情况是类似的,其实质还是一种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更换预留印鉴以使其签发的支票不获支付,就完全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行为人因正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代理人更换等变更预留印鉴,致使先前开出的支票被拒付的,则另当别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实践中,我国很多地区在支票业务中都使用支付密码。如果行为人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同样会被银行拒付。另一个实践中常发生的问题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的密码不一致,但与预留印鉴一致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能否定为票据诈骗行为这是票据诈骗罪立法中的一个明显漏洞。上述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票据诈骗行为,与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进行诈骗几无二致,但是印鉴毕竟不同于密码,即使对印鉴做扩大解释,也无法包含密码。因为新《刑法》第194条对此无明文规定,所以对上述行为不能按“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行为定罪,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①汇票、本票在签发时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票据兑现,如果明知账户没有资金或者没有资金保证,却仍然签发汇票、本票,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所谓无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汇票、本票时不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关于汇票、本票无资金保证的认定标准,认为应该以汇票、本票到期付款时没有票据支付能力为认定标准。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逃避票据支付义务,骗取他人财物,其罪过特征是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而且明知自己所签发的汇票、本票不能得到承兑或者保证,仍然故意签发汇票,本票。所以,行为人的认识包括对银行账户资金状况的认识和对所签发的汇票、本票是否能够得到承兑或者保证的认识。②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汇票、本票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除票据签章以外的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一般从以下几点认定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一是在票据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票据事项;二是记载事项只能是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果记载的是虚假的签名和印章,则属于票据伪造;三是必须在票据有关事项的空白处直接记载。四是虚假记载必须出于诈骗目的。票据虚假记载和票据的变造区别在于前者直接将虚假事项记载于票据上的有关事项空白处,而后者是将票据上已有的记载事项加以更改。在刑法上,在出具汇票、本票时实施虚假记载,也是票据权利人实施的一项票据诈骗行为。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仅仅限于汇票、本票的出票环节,而不包括票据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以及保证环节。如在后面各环节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修改则可构成伪造票据,或者变造票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票据法》 第83条
[1]《刑法》 第194条
十二、银行承兑汇票开票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证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是现代银行结算方式的两大支柱但自20世纪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票据纠纷包括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能够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可以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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