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
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另一种是继受取得,从两的字面意义上可以看出,对于原始取得是当事人创造得来的,但对于继受取得一般是由当事人通过继承而得来的,但都属于共有取得。
二、不当得利非法获取利益的方式
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人具有返还义务,所返还之物包括了所受利益、更得所有(孳息、代位物)。至于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收归国家,而不是返还。
2)受领人为善意的,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则无返还义务。如果是恶意的,则要折价返还。
3)如果是强迫得利的,受领人无返还义务。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相关问题由上可知。
三、知识产权归属权纠纷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归属权纠纷。是指主体之间就谁是真正的知识产权人谁应该具有知识产权所发生的争议,如是单方知识产权人还是共同知识产权人等纠纷。
侵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人与不特定第三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争议,如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知识产权÷导致双方发生的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等合伺中各方当事人因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如受让方超越合同授权导致双方发生的纠纷。
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如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而产生的纠纷。
四、知识产权优先权的原则是什么?
知识产权优先权的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
五、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权利人受到侵权后解决的措施有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中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收到通知之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六、知识产权法律解释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七、不动产或动产被无权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答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八、知识产权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规定?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互联网公司如腾讯、阿里等,也将其简称为IP)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九、知识产权共有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继承、赠与和转让。
1、转让取得。即通过交易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如赠与或遗赠),取得共有知识产权。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份额;第二,两个以上主体约定,作为共同受让人受让知识产权;第三,从单一主体的知识产权人处取得一定的知识产权份额。
2、继承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承遗产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多数继承人继承同一知识产权;第二,继承已经死亡的共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份额。
3、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 产权。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里的“权利”,当然包含知识产权,尤其是对 科技企业和品牌企业而言。因此,当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时,可以形成知识产权共有。当一个企业吸收或者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的企业是知识 产权共有人的,则合并后的企业取代原共有人的地位成为知识产权共有人。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法规来进行明确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得是哪种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都是属于个人的产权财产,其它公民个体或者公司企业是不可以侵犯的,必须在规定的法律范围内进行合法的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44条
十、家庭成员去世是否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
你好,我国农村的耕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家庭内成员均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死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没有影响。当然,如果当时作为承包家庭的成员都已经去世的,村集体应当将土地收回,不再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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