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的注意事项
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国际法公认的。所谓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法律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九条,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的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十九条
二、中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
专业分析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三、应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的船员有哪些
以下船员应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四、"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情求包括哪些?"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五、船舶的优先权包括哪些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1、标的物的特定性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1]《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六、"船东拖欠船员工资,要求交保证金,但船东不给怎么办?"
不可以自行离去,拒绝开航。船东拖欠工资,船员可以依法追索,可以向工会求助,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但是劳动关系尚存期间,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不可以擅自离船。但是,如果船东存在无故拖欠情形的,船员可以书面告知解除合同,主张结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无故拖欠,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情形。《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三条
[2]《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3]《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4]《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1]《规定》 第十八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国船舶通过领海须符合哪些要求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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