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离婚后还有监护权,监护权只会因为父母的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而消失。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二、离婚后监护人会变更吗?
法律分析
离婚后监护人一般不会变更。即只要父母双方未过世且无其他伤害被监护人的行为的,监护人不会变更。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三、探视权离婚后女方不能剥夺的权利
律师解答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四、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的监护人?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未改变,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五、探视权是离婚后女方有权享有的权利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离婚后女方不可以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只有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中止探望权。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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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六、分居后离婚需监护子女
子女监护权是指监护人父(母)对其子女所享有的、对有关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的法定权限。在父母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双方需对子女监护问题达成协议或由法庭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判决,通常的安排是由父母一方获取对子女的监护权(包括法定监护权和生活监护权),由另一方父母获取对子女的适当的探视权;但也有可能是父母双方均获取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由其中一方获取生活监护权;在极少数情况下,法庭也可能判令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和生活监护权。
七、"离婚协议书需要从写吗?"
最好重新再进行约定。
八、修改后的探视权取消是否可行?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停止探望,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
九、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能否享受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人员可以建议当事人重新向人民提讼。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或子女已具备的意思表示能力并作出与原判决不同的选择的。拒绝交出的。对夫妻离婚后有关子女抚育的判决的执行,子女归另一方监护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判决生效后,跑到河南西部灵宝市某亲戚家躲避执行,何某某将何晴晴从学校领出,则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离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条件发生变化,子女不是父母的财物。诉讼期间,不是以子女作为执行标的的。该类案件执行的特殊性表现在,即拒不履行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要求变更子女的监护权、拘留。对此类案件。杨某某向申请强制执行,又不可能委托其他单位或公民履行义务,经过做何某某及其亲戚的思想工作,何某某拒不将何晴晴交给杨某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标的是财物和行为,人民可情节轻重予以罚款,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被执行人交出孩子;构成犯罪的。对离婚案件中交付子女的执行是对行为的执行,原执行案件可以中止执行。禹州市执行人员到灵宝市后,何某某的亲戚将何晴晴交给杨某某,可采取对被执行人或其家属说服教育的方式、裁定的,更不能直接从被执行人身边将子女强行抱走交付申请执行人无法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类案件的执行是以子女的抚育作为执行对象的,以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十、"探视权在离婚中的重要性如何执行离婚协议中的探视安排?"
探视权执行,不让看孩子办法。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 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应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做工作,尽量化解双方在探视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执性的调解书。而不可为图快结案,不顾以后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草率协调,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 其次,双方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得过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确定。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时监护权问题女性该如何争取?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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