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职权权力滥用的后果和惩罚"
1.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滥用职权包括哪些?
1、滥用职权包括超越职权、乱作为和不作为等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可能包括海关工作人员嗎?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逾越职权,违背法律决定、处置其无权决定、处置的事项,或者违背限定处置公务,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本罪以做法人具有肯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做法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有意,即做法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做法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的发生。三、滥用职权罪导致的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准则(试行)》的有关限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导致丧命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导致有关公司、公司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5、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四、"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行为与罪状"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罪(一)本条规定,成立罪,首先必须有的行为,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二)本条关于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的意义,对之应以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的性质,如果因其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滥用职权包括什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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