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强制人员是否有权限制人身自由?
东部某一线城市某村村民李先生的房屋被司法强制执行,但是却在执行过程中将李先生一家关在房里看管了四天,美其名曰“怕闹事,兼安抚情绪”,事实就是变相地限制人身自由,并且不准李先生对强拆过程录音、拍照、报警,在邻居报警之后,警察却说是政府依法执行的行政行为,不予处理。这样做真的是依法行政吗?地处东部沿海地区某市的某村村民李先生的房屋于2015年被纳入“楔形绿地(含部分配套开发用地)项目”的征收范围,于2016年6月收到了所在地区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在对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起诉、上诉等程序之后,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旧维持国土局作出该《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紧接着,国土局便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申请。法院很快便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决定书》,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即所谓的“裁执分离”。在12月某天的清晨七点钟,李先生一家还在睡梦当中,便听到有人撞击房门。接着便涌入一些拆迁人员,告知李先生要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之后,这伙人不由分说将李先生一家人“押入”早已等候在门外的面包车中,面包车径直开往一处房子里将其看管起来。在此期间,李先生想要拿出手机进行录音录像,不曾想都被明令喝止,更不要提打电话报警了。当天晚上,李先生的邻居将此事报警,出警的警察却说政府这么做是对法院生效裁决的执行行为,无法对此行为进行相关处理。就这样,李先生一家被“禁足”了四天才得以重获自由,令其生活、工作节奏完全被打乱,身心受到很大创伤。针对此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梁红丽认为,司法强拆的执行对象,只能是房屋、土地,而不能是人本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中也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即“非法拘禁罪”。针对上述政府长达四天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完全构成了刑事犯罪,所谓“安抚当事人情绪”的借口也不能掩盖其犯罪的事实。当事人在获得人身自由之后,应当积极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若公安机关一直怠于履职,则应向检察机关提交监督立案申请,请求其监督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当公安机关对此予以刑事立案之后,就会对政府施加一定的压力,促成其主动找被征收人协商解决相关矛盾纠纷事宜。另外,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行政机关依据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实施的司法强拆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强制被执行人搬离房屋,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因此,被征收人首先要看法院是否履行此程序,若没有,那么执行程序就存在瑕疵。其次,在强制拆除前后,分别对屋内物品进行拍照、录像,统计拆除过程中遭到损坏的物品,列好清单,计算价值。众所周知,强制拆除房屋是征收行为的最后一步,要想获得合理补偿,被征收人必须得做好强制执行过程违法的取证工作。政府的执行人员在拆除的过程中,往往不会依法行事,对房内的物品随意毁坏,这时对这些毁坏物品的取证就变得至关重要,这也会成为后续强拆违法之诉获取国家赔偿的关键点。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规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构成犯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3]《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期限规定。
【问题解析】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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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3]《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规定
【问题解析】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构成犯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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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3]《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五、侵犯个人利益违法干涉我人身自由权的解决方法
您好,如果未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只是进行劝说的话,那不隶属侵犯人身自由。 如还有不熟悉的相关法律限定,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维护合法权益。有需要的话建议带相关的手续面谈或者电联,那样分析的清楚。
六、自然人在法律中的详细定义和区别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七、未成年人受保护的法律规定。
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方面 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带上手中的手续当面询问律师,如果需要律师帮助,能够联系我。
八、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的处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0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不干涉个人自由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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