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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提审时间表

来源:法否网 2025-12-05 19:32:59 3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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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提审时间表
取保候审提审时间表

一、"取保候审时间表的计算方法"

《刑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上文是对取保候审时间是多久的回答,从上诉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是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五十一条
[2]《刑法》 第五十八条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时间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申请时间取宝候审何时可以申请,何时可以获得批准

您好!关于“取保候审多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时间”的回复如下

1、《检察院刑诉》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检察院刑诉》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3、《检察院刑诉》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4、《检察院刑诉》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5、《检察院刑诉》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6、《检察院刑诉》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7、《检察院刑诉》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8、《检察院刑诉》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9、《检察院刑诉》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0、《检察院刑诉》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11、《检察院刑诉》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12、《检察院刑诉》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13、《检察院刑诉》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14、《检察院刑诉》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15、《检察院刑诉》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检察院刑诉》 第五十五条
[1]《检察院刑诉》 第五十六条
[1]《检察院刑诉》 第五十七条
[1]《检察院刑诉》 第五十八条
[1]《检察院刑诉》 第五十九条
[1]《检察院刑诉》 第六十条
[1]《检察院刑诉》 第六十一条
[2]《检察院刑诉》 第五十六条
[1]《检察院刑诉》 第六十二条
[1]《检察院刑诉》 第六十九条
[1]《检察院刑诉》 第七十条
[1]《检察院刑诉》 第七十一条
[1]《检察院刑诉》 第七十二条
[1]《检察院刑诉》 第七十三条
[1]《检察院刑诉》 第七十四条
[1]《检察院刑诉》 第七十五条

四、"取保候审最长时间?"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为此,相关法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这个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计算的最高期限。

五、取保候审最长的时限为多长时间,被告人是否可以取保?

你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为此,相关法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这个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计算的最高期限。

六、"取保候审费用如何处理?"

取保候审解除或期满2年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职责,侦查机关可否移送检察院机关审查诉讼?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限定,本人认为应该是毫无疑问能够的,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限定解除、撤销拘捕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裁判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拘捕、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出2年未移送诉讼、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法定时限期满后,办案机关超出2年未移送诉讼、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诉讼超出三十日未作出不诉讼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置后超出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诉讼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置的。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该名公安同志解决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因为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出2年,公诉机关上述限定拒却了受理。对此,本人并不认同。本人认为两高关于刑事赔偿的解释可否可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值得商榷。首先,取保候审等是刑事诉讼法限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是用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肯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但不代表不采取这种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满或解除后一段时间,刑事诉讼活动就不可继续进行,无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冲突。其次,之所以两高刑事赔偿解释有如此限定,其实是处于对公民要求国家赔偿权利的保护,避免有些案件久拖不久导致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是对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保障,该限定应仅适用于国家赔偿案件中,而不能用于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公诉机关以此为因拒却受理案件是不当的。其实,该条限定的最后一句就已然诠释这一结论,“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即使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只要能证明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经审查属实的,应驳回赔偿申请。可见,两高的刑事赔偿解释并不能代替刑事诉讼法,限定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的时限,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解除或期满超出2年,并不必然导致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可否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仍应以事实上情况为准。至于怎样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对于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来说,赔偿义务机关应提供此案仍处于侦查阶段的证据,首先是该案有基本的犯罪事实,并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和可能性,比雷同案犯在逃、证人暂未找到等客观原由导致案件有的事实不能查清,而不能移送审查诉讼,但为了惩处犯罪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和可能性。而对于刑事诉讼活动来说,公诉机关不但不应拒却受理,也无必要让公安机关出具证据证明该案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只要符合移送审查诉讼要求,甚至不需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也应受理。对于侦查活动确有违背流程办案的,提议纠正违法的意见,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依法作出不诉讼的决定,而不应直接将案件挡在门外,如此,无论是对犯罪的惩处还是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都是无益的。当然,虽然本人认为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解除或期满超出2年,并不必然导致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仍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诉讼。但也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绝,即保证刑事犯罪及时得到惩处,也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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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2]《关于解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七、取保候审程序的流程和条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话,从递交申请书到审核、批准,一般要一个星期左右,批准后24小时内会执行取保,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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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八、取保候审一种强制措施,可以申请解除吗?

取保候审超过一年应当要求司法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机关将胡某取保候审长达十三个月,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九、取保候审的期间一般有多长?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取保候审的期间为一年,在这1年当中既没有提起公诉,也没有将你重新采取强制措施。说明你的案件要么做不立案处理,要么撤销案件处理。现在,你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你犯罪的书面材料,从事实和程序上公安机关存在违法不当之处。但是,对于你外出以后,能否被采取强制措施问题,从现在情况看,应该没有问题。如果你对拘留取保候审超过一年,公安机关没有给你书面意见时,你可以提出控告。

十、取保候审三天内包含周末吗?取保侯审的时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取保候审三天内不包括包括周末,一般受理时间按照工作日算,工作日就是非周末非国家节假日的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周一到周五,没有特殊情况不碰节假日都是受理时间。周五开始受理那么周五也算,三天的话就是次周周二是约定时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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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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