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检察院会通知去检察院吗?
您好,针对您的取保候审的检察院通知去检察院,检察院会通知吗?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会通知。取保候审未到期、并且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矩的,一般不会被拘押。《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诉法》 第六十九条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多久?
关于“ 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和律师就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三、"取保候审在检察院批捕后如何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批捕后,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吗”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你好!刚刚你问到检察院批捕取保候审由犯罪刑事,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四、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时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以上就是关于检察院取保候审时间的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五、取保候审在检察院批捕后可以办理吗?
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批捕后,能取保候审吗”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律师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 其实检察院能取保候审吗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六、检察院公诉科能否办理取保候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案子到检察院公诉科还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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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
七、"如何避免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后案件到法院时被要求支付保费"
应当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否则会被刑事拘留
八、"取保候审被拒绝怎么办?"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取保候审期间让去做笔录,主要是核实案情、履行报告义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到案。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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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九、公安局取保候审,检察院是取保吗?
基本上不会判处实刑的,因为取保候审的条件与判处缓刑的条件基本上是相同的。在公检法三家单位都同意取保候审的情况下,说明案情简单,罪行较轻,是可以判处缓刑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七十二条
十、取保候审结束后,派出所打电话通知检察院调查。
案件到检察院还需要办取保手续
十一、关于取保候审和管制的咨询相关问题
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限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第八十五条被羁押或者监视寓居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第八十三条限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第八十六条被羁押或者监视寓居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可否认可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第八十三条限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解决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认可取保候审的借口。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议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对符合取保候审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能够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一)没有能力交纳保证金的;(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到七十五岁的人;(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第八十八条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限定的要求,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可。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限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限定的做法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保证承受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九十条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的,人民检察院能够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第九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议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九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期间、保证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限定。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能够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限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资料、行驶资料交执行机关保存。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限定,告知其违背限定应负的法律职责;以保证金方式保证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第九十四条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准许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寓居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认可。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银行出具的凭证及其他有关手续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一并送交公安机关。第九十五条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保证要求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再次提议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换情况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六条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却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够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换取保候审措施、变换保证方式或者变换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换情况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可否认可准许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寓居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无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限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金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职责。第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限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提议保证人或者决定监视寓居、予以逮捕。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限定,提议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换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再次交纳保证金的流程适用本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限定;提议保证人的流程适用本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限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寓居的,应当解决监视寓居手续,监视寓居的时限应当再次计量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第一百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背取保候审限定的做法,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有意实施犯罪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诉讼的;(三)实施毁灭、虚构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诉讼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投诉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背取保候审限定的做法,人民检察院可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准许,私行动去职开所寓居的市、县,导致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准许,私行动去职开所寓居的市、县的;(二)经传讯不到案,导致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四)违背限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流程正常进行的。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能够先行拘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第一百零二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诉讼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再次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解决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时限应当再次计量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无违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限定的,不变换保证金数额,不再再次收取保证金。第一百零三条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诉讼。第一百零四条取保候审时限期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职责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第一百零五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议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一百零六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第一百零七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违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限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职责的,变换、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能够凭变换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第一百零八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时限期满,向人民检察院提议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时限期满的,经检察长准许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出法定时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十二、"取保候审时检察院不让去怎么办,我该怎么办"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取保候审期间让去做笔录,主要是核实案情、履行报告义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到案。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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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取保候审检察院何时取保?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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