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与酌定不起诉的区别法律上的区分
专业分析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自然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不一样,而只要刑事案件有符合不起诉的情形,那检察院就要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对于被不起诉人而言,要是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那也需要在接到通知之后的7日内进行申诉才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温馨提示】如果以上回答没有找到你满意的答案,可点击咨询按钮与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我们将为您更加详细的解答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2]《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二、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1、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的区别第一,法定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酌定不起诉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拥有诉权而予以放弃。第二,法定不起诉是必须适用的不起诉,体现人民检察院的义务和责任,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酌定不起诉是对可以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分析和考虑而选择不起诉,体现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即人民检察院具有自由裁量权。
三、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有哪些差异?
这两者的法律概念和适用条件不同,不起诉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酌定不起诉,第二种是法定不起诉,最后一种是存疑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的,要出具书面文件,要说明不起诉的原因。
四、酌定不起诉法律法规法律上的酌定免予起诉规定
专业分析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
6、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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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差别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1、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
2、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作出,如果是刑事案件,并且不属于不告不理的五种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的,决定起诉的权利就在于人民法院,因为是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的侦查之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六、法律依据暂缓不起诉的规定
暂缓不起诉的理性思考界引起了一场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该项制度合理性的认识。有些人认为暂缓不起诉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违背了法定主义和平等原则。而笔者认为,对于某些特殊群体所实行的暂缓不起诉制度,不仅可以充分地体现刑事政策,而且也可以更好地达到刑罚的目的。这对于完善司法制度而言,无疑是一种可贵的探索。一、暂缓不起诉是对现代西方国家某些合理司法制度的借鉴。 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法治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机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从理论上分析,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起诉法定主义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有罪必罚的报复型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二是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擅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七、民事诉讼法中,公诉和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还须属于受诉管辖范围。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提出控告,要求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八、"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背景"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或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
2、平常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的;
3、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
6、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均对适用附条件不无异议的;
7、公务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不得附条件不;
8、对案件的追诉并不存在特别的公共利益,放弃追诉不会严重损害一般预防和正义观念;
9、涉嫌罪名不属于下列范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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