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如何决定级别管辖?"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上述是最高法院级别管辖规定
二、"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我国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的。
三、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限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第20条的限定、从本地事实上情况出发,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议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准许。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9条
[2]《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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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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