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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法否网 2025-12-05 21:01:55 3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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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超额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超额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如何决定的?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所理解的保险合同“效力”,仅仅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而不包括在“有效”场合下的各种“比较级”。实际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认定保险合同还是其他合同的“效力”,就是用“有效”和“无效”来加以界定的。当一种合同被界定为“有效”,该合同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自然会成立,相反,被界定为“无效”则不成立。上述是保险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二、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
一、合同的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二、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21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21条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1、保险合同有效是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与保险合同生效在保险业务中有所不同。

2、在我国,只要保险合同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有效要件,即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认定其有效。保险合同的生效则要求合同所附条件成立,如缴纳保险费或满足其他约定条件。

3、因此,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也不生效。

五、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于其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
一、合同的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二、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9条

六、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上述问题,首先要对保险合同有一定的了解,其次才是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一.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二.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其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

2、保单。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暂保单的比较简单,仅载明与保险人已商定的重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的姓名、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暂保单具有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出具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但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被保险人的要约后,但尚未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三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进一步商讨,在未完全谈妥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四是保单是出口贸易结汇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尚未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之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并以此作为出口结汇的凭证之一。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为限,一旦保单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保单出具前,保险人亦可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5、批单。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单的证明文件。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单的基本保险条件,只是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批单可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具一张变更合同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七、保险合同效力是复效还是无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复效需要下列条件

1、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止后不会自动恢复效力。投保人愿意恢复合同的效力,必须要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的申请,一般以申请书的方式。

2、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承保的条件。

3、投保人要补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中止主要是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所以投保人需要补交所欠的保费。

4、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复效申请表示同意,是保险合同复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的条件,中止保险合同才能复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复效的约定或者复效的条件未成就,在两年内,保险合同仍处于中止的状态如果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满2年,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终止。

5、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的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比重新获取一份保险单有利。

九、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

6、、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上述法律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较大的不同。《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其法理是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可以选择此时保险而彼时不保险,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考察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均赋予了投保人这一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我国也不例外。《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的、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外,保险法还允许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是从《保险法》第15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看,保险人除了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外,一般情况下不应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一点,需要保险人在开发保险新险种、起草和报批(备)保险条款时予以特别的注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5条
[1]《保险法》 第35条
[1]《保险法》 第35条
[1]《保险法》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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