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权受物权法保护吗?
【问题解析】
土地承包权受物权法(现已被民法典代替)保护,通过登记予以保护。登记机构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凭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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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3]《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二、承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法律上怎么认定?
【问题解析】
承包的土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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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及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不一样的。不管是从二者的性质和上都是不一样的,因为承包权通常是属于该农村集体中的村民中的权利,也就是除非是本集体的村民,其他人是不能够随意进行承包的。
四、承包土地土地使用权可否转让?法律上如何认定?
【问题解析】
承包的土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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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五、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法律上怎么认定?
【问题解析】
承包的土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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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对原有土地使用权利的保护方法"
到时后可申请续展,或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继续获到使用权。 为了更好地分析具体情况,节约相互时间,建议来电或当面询问律师,如果要得到具体的法律帮助,最好直接委托律师。
七、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概念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八、"土地使用权续期不满时,能否要求收回承包合同或土地使用证?"
你好,征地赔偿无统一准则,需要联盟具体事项和事项安置赔偿方案确定,土地的赔偿需要参考土地前三年年均产值以及地方政府公布的土地区片价格等因素、赔偿决裂理建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争夺,具体问题可来电详询。
九、乡村土地使用权是一个人,怎么办?
房屋征收涉及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下列补偿一、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二、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一般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应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如何确定使用期限和补偿标准
在我国,土地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主体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具有类似于所有权的地位,且具有巨大的财产权益。目前,我国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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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 第148条
[2]《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原始取得法土地使用权的保障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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