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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债务人有主动偿还债务的义务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9-06 06:46:08 6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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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债务人有主动偿还债务的义务么
法律规定债务人有主动偿还债务的义务么

一、法定债务人有主动偿还债务的义务吗?


1、债务人有主动偿还债务的义务。《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债务人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四、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如何偿还债务,法律有何规定?

专业分析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清偿,但是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可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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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五、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能否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

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但是要注意,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是不能行使这一权利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六、债务人偿还是否为法定义务?

您好,是法定义务。

七、保证人可以追求债务人之前债务的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又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81条
[1]《担保法》 第31条
[1]《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2条

八、物抵债协议?

照民法原理,代物清偿,又称债的代物给付,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也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负担债务作为履行原来债务的方法,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其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笔者注基于代物清偿协议并非对原协议的变更,仅变更原协议的履行标的或履行方法,因此这一合意一般在原协议签订后履行期限届满时另行作出,但也不限制在原协议中预先作出);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其中第4个构成要件,代物清偿协议应属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仅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结合本案,张任与A在借款协议中约定“A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的,则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折抵所欠借款”这一,只有在以房抵债约定条款签订后,A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张任,该约定条款始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约定成立但仍未生效。换言之,在A借款到期后未实际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张任不能依照未生效的以房抵债的约定条款,诉请直接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举证欠款的由来

案情介绍债务人声称债务不存在原告A之女B与被告杨某系恋人,曾订立婚约。

2013年5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并因此发生打斗,被告杨某被公安局拘留15日。同年7月3日,原告A持欠条一张诉至要求被告杨某立即偿付欠款1000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70000元和合伙经营利润30000元)。该欠条是为“欠条杨某欠A10万元整,大写拾万元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2013年2月24日杨某书”。关于案涉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A前后陈述矛盾,原告解释为因欠款事由多种且发生在2011年至今,故记忆不清。被告杨某认可欠条系其出具,但主张“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与B曾为了相互提供保障而相互出具100000元的欠条,而B向被告出具的欠条早已被B偷回”,并提交其与B2013年3月24日的通话录音一份。争议焦点债务举证的问题关于原告A是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A关于欠条由来的陈述虽然前后存在冲突,但因当事人关系复杂,记忆存在差错在所难免。原告A提供的欠条真实,意思表示清楚,被告虽提出抗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抗辩主张,不应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A的关于欠款由来的陈述前后矛盾,被告不予认可并提出否定案涉欠条证明力的通话录音。结合双方的复杂关系,单凭案涉欠条不足以证实双方借贷的事实与因散伙发生的债权债务,原告A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律师说法债权人需要举证欠款的由来么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应当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来判断。

十、多个债权人告同一个债务人,债务人财产不够偿还所有欠债,如何分配债务人资产?

合法扣留,叫留置。rn但是不能违法强制扣留债务人财产,这隶属违法侵占。rn对于债务人所欠债务,能够寻求公权力维护,私力解决很容易变主动局面为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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