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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怎样确定保险诈骗的法律

来源:法否网 2025-07-15 05:20:55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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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怎样确定保险诈骗的法律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怎样确定保险诈骗的法律

一、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与牵连有关的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是这样的在保险诈骗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发生时,常常又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毁坏保险财产时可能触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形下手段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理论上的通行观点应以一重罪处罚。但是本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依照本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而不能再象处理一般牵连犯那样从一重罪处罚。

二、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规定和认定标准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对于骗取数额较小的保险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用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处理。保险诈骗与一般诈骗有着共同点在客观方面,两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主观方面,都有诈骗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则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除此之外,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秩序;后者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三、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保险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二)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以上就是对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98条

四、"个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情形"

对于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世界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均认为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也即只要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到保险金,均可以视为犯罪既遂。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即只有保险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才算保险诈骗犯罪中的“数额较大”,刑法未作明确规定。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作过解释,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可参照执行。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由此分析,我国刑法将保险诈骗罪规定为犯而非行为犯。这种规定显然是从我国保险业现状出发而作出的。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投保人数、保险种类日渐增多,保险人不可能就每一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就进行仔细查对验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

六、保险诈骗罪如何认定、刑法规定的适用、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诈骗行为,本条规定了五种法定的行为方式,前三种为故意编造事故(或事实),后两种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包括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第4项规定)和故意造成人身保险事故(第5项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事故或故意造成人身保险事故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与保险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虽然从理论上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一种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这里不适用牵连犯的一般处断原则。当然,数罪并罚的前提,一定要看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方法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则不存并罚的前提。如某甲将自己的一栋楼房投保之后,某天深夜故意纵火烧毁,而该房子是独门独院,与其他的建筑相隔较远。然后他到保险公司要求承保,骗取巨额保险金。对某甲的行为要数罪并罚吗不能,因为其骗取保险金的方法虽然是人为地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但该方法行为并不构成放火罪,因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也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因为自己有所有权,只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另外,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本罪,而应依照《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区别该工作人员是否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分别定职务侵占罪或者罪。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依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而不定第229条的“中价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如果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了便利的,应当依照第229条第3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83条
[2]《刑法》 第198条
[3]《刑法》 第229条
[4]《刑法》 第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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