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和适用。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形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横向竞争。即行为人的经营行为与所任职企业经营在市场份额、市场价格等方面进行竞争。另一种是纵向链接。即行为人的经营行为与所任职企业的经营为纵向链接关系,比如行为人向所任职的钢铁生产企业销售所需要的矿石,再如行为人所任职的电信公司需要向客户赠送电话机,行为人自己经营销售话机给所任职的公司。以上是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的解答。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如何认定
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以上就是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标准。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经营,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自己所在的公司、企业的忠诚义务,应当代表其所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如果这些人员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业务,不仅不能搞好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其所担任的重要职务,必然会损害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利益,使其所在的公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以下特征1.构成本罪的人员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等便利条件,自己另行设立公司、企业,或以亲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实际上是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己直接经营,或者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由于行为人自己所经营的业务与他在国有公司、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在产、供、销、市场、物资、信息等方面有密切联系,有可能使其利用其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力、资金、物资、信息资源、客户渠道或者为自己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利益,从而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
3.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的非法经营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数额巨大”,是指通过上述手段,获取了大量非法收入,国有公司、企业由此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达到多大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认定的回答。
四、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五、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七、什么是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非法经营?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直接拨打110或者到就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非法经营罪的认定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
该罪中的非法经营包括自己经营和为他人经营两种。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是自己经营的一种表现。如果只参股投资而未实际经营管理的,不能视为自己经营,也就不能认定为有经营行为,即使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获取了数额巨大的利益,也不构成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为了逃脱刑罚的制裁,在被查处有参股投资行为后否认有实际经营管理行为。对此,要全面分析案情作出正确的判断。既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在参股投资的公司、企业中担当经营者的角色,也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参股投资的公司、企业谋取了属于其任职国有公司、企业的商业机会。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未参与参股投资公司、企业的日常管理,但参与了重大决策或指挥的,仍应认定为有经营行为1。
九、非法经营罪非法获取、贩卖、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分类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类罪,包括玩忽职守、、寻私枉法、故意泄露等罪,法定最高刑有三年、五年、七年、十年和十五年不等。所以追诉期限也就包括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法定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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