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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

来源:法否网 2025-10-19 20:15:01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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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
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企业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一、企业借款合同纠纷的定义
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是企业为融资需要向银行或者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因不能按时还款或者到期不能提供担保等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企业借款合同纠纷具有以下这些特点
(一) 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
(二) 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目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 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中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
二、如何处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
(一)明确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
(二)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在处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最高院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企业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向向银行贷款进行烟草买卖。

2.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
(三)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

二、金融机构合同纠纷如何立案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

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
[1]《商业银行法》 第十一条
[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五条
[1]《贷款通则》 第二十一条
[1]《贷款通则》 第六十一条
[1]《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个问题第2条
[1]《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4条
[2]《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三、"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协商不解决问题的解决方式"

如今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都已经拟定了比较完备的格式合同,故在目前审判中已经很少出现因借款合同本身引发的纠纷案件。但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应更加注意某些具体条款的完善。
一是债务人的地址。我们发现在大多数的借款合同中,虽然有债务人或担保人基本信息的填写,但填写的这些大多不够具体,多是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或是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地址。如进入诉讼之后,法院最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向债务人进行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这涉及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而合同上的这些联系方式或地址,非常容易出现无法联系或邮寄后被退回的情况,如此我们法院只能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而公告须经历60天才能生效,这就严重滞后了法院的审理进展和拖延了银行保障权利实施的时间。
二是对宣布贷款到期的方式的约定。在很多银行的贷款合同中,通常约定有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的情形,但却没有对宣布贷款到期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部分银行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告知债务人“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在诉讼中,债务人就明确提出抗辩称,所谓“宣布”则必然要让债务人知晓银行所宣布的事情,没有经过这个程序,银行方直接提起诉讼就缺少正当性,请求法院驳回。出于保障政策金融秩序的考虑,我们审理中对此均作了扩大性的理解,认为银行通过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该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认可了此种方式的效力。

四、"上海崇明中小额借贷股份有限公司违约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变换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平等的。不知道合同应该算第(一)项,所以,合同两方都能够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申请变换或者撤销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例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方主体特定,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的少。这里所指的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为自然人。在被调查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的占收案总数的80个人借款的占整体案件的99.

5,且多用于做板皮生意或开商店。

2、贷款的期限较短,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七八个月,最长的也不超过一年。其中合同约定三个月以内还款的就有290件,占整个案件的72.

86。在借款合同鉴定的同时,贷款人还与借款人鉴定了五人联保协议书,每一位贷款人贷款都有其他的五人作担保,且均为连带责任担保,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3、金融部门不及时、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被调查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有的贷款就以到期,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却到才向。金融部门不及时,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4、借款合同的完备,手续齐全。在被调查的案件中,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的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担保协议书等手续,部分款额较大的还设置了抵押。

六、借款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法律分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律师提示以上对“怎样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果需要律师协助,点击咨询按钮即可直面专业律师,问题描述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相关补充1借款合同纠纷办案流程怎样进行起诉欠款人的法律程序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判决生效,执行。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相关补充2合法的个人借款合同怎样有效?利息要正确约定。对利息的约定应当慎重,在约定明确的同时,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不要因系亲朋好友,碍着面子口头约定而不书面写明收取利息及利息标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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