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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拐骗儿童罪解释重要

来源:法否网 2025-03-21 17:47:39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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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拐骗儿童罪解释重要
最高法拐骗儿童罪解释重要

一、"最高法如何适用拐骗儿童犯罪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引用法规
[1]《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条

四、犯罪学认定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学研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概念 本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立案标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脫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犯罪构成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泊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五、儿童拐卖罪惩罚准则被拐走儿童要重判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而且做法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本条的限定,只要做法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做法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做法人实施上述做法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逼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做法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由,做法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做法。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做法。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做法。

六、"最高法拐骗儿童案件相关解释规定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引用法规
[1]《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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