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法律要求
农村居民宅基地法律规定如下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哪些是农村宅基地,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解析】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土地三种类型。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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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宅基地过户的法律规定与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
法律允许农村宅基地过户,但是过户需要满足受让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温馨提示】这是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四、农民宅基地内的空地能否随便占用?法律规定是什么?
如果空地处于农民宅基地范围内,他人占用的,属于侵犯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经申请取得宅基地建房,对该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这种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凡属宅基地内的空地,他人占用的,均侵犯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空地处于农民宅基地以外,他人随便占用的,所侵犯的权利非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是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对农民宅基地内外的空地,他人都不得随便占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五、农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几宅基地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六、农村宅基地如何变更使用人?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农村宅基地可以变更使用人,变更使用人应当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同时提供证明材料,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审核通过更换土地证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八条
七、《保证法》对乡村村民宅基地的限定有那些?
您好,分别的案件具有分别的详细情况,需要联盟具体案情详细分析才能够给出明确的答复,建议电话联系当地律师详细交流或者找当地律师面谈!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对我的回复满意请予以评价!
八、农村村民宅基地规定农村房屋管理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九、农村宅基地的分户规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条件的分户是可以获得宅基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因继承房屋或已生效法律文书裁判而取得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可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因其他原因取得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只为其现在居住且拥有合法手续的一处宅基地登记发证。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十、"在建居民集中寓居点时,为建耕地和宅基地应如何赔偿?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你好,各地拆迁政策分别,依据当地拆迁赔偿准则处置。 如果还遇到什么问题需要律师的帮助,能够电话联系我,我会尽我所能的帮助你,为你依法维权。
十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确权分户后可能存在的不利方面
老保险缴费已经十五年,可以不缴了。目前政策,以及养老金quot;多缴多得quot;的原则,建议经济条件允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达到退休年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考虑政策有调整的可能
十二、乡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哪些?乡村居民住宅用地是否为乡村集体建设用地?
除了乡下用地外都是建设用地;乡村居民住宅用地属建设用地。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对农村居民宅基地有哪些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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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 该法规已被修订,现行的是《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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