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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怎么判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1-04 02:26:12 2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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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怎么判定?
法定监护人怎么判定?

一、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权的界定与保障

法律分析
判定法定监护人的方式是一般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的顺序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二、什么是法定监护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法定监护人的定义及判定方式。

法定监护人判定如下
一、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如何确定法定监护人监护范围和法律规定"

法定监护人可以多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就是说父亲和母亲同时拥有监护权,因此法定监护人可以是多人。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五、法定监护人指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的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六、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裁判监护权归属的标准(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二)子女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经济能力不是绝对的考量因素,谁可以把孩子照顾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会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尽量将监护权判给孩子塬本的主要照顾者,以减少孩子生活上的变动;假如是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取得监护权,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另一方多负担一些扶养费用,藉由双亲的分工,使孩子能继续在有爸爸、有妈妈关爱的环境下成长。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记录,会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适宜照顾孩子,除特别情况外,会将监护权判给没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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