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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有哪些婚姻权利

来源:法否网 2025-11-29 19:39:53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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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有哪些婚姻权利
非军人有哪些婚姻权利

一、非军人婚姻权利婚姻自由和保护

(一)法律上坚持保护军婚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当现役军人一方在重大过错且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其配偶要求离婚的,法律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
(二)现役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行为或其他的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役军人的以下情形,可以视为军人有重大过错
第一,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二、军队离婚的管辖权

主要军婚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如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家对军人在军婚中的利益是十分保护的,再结婚以前,要打结婚报告,然后审批,核查,允许之后再结婚,离婚时,军人配偶只有在军人同意是才可以离婚,但是如果军人有严重的过错的,军人配偶才可以提出离婚,当然军人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1条
[1]《民事诉讼法》 第22条
[1]《民事诉讼法》 第22条

三、军人离婚限制有哪些?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四、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权利

【问题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亲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不管由谁抚养,非婚生子女都和婚生子女一样有要求父母对其抚养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对其抚养和教育。
父母对孩子,应该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对于未成年没办法自主生存的非婚生子女来说,是有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等相关权利的。
二、非婚生子女享有姓名权。
非婚生子女可以依法享有自己的姓名权。至于具体和父亲还是母亲姓,应当就具体情况来分析。
三、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四、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民法典规定,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子,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有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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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五、军人离婚的法律限制

  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2〕11号)(简称《规定》),目前军人离婚案件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是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此种情况《规定》没有明确,但从《规定》第二条所表述的语言上,应该理解为给地方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的,军事应当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讼。最高人民孙佑海、吴兆祥、孙茜三同志撰写的“《关于军事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认为对于当事人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赋予地方当事人以选择权,就军人婚姻家庭案件,可以向军事或地方提讼,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故,依据《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该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规定》颁行后,《民诉意见》第11条是否还有效。笔者认为《规定》规定的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应当受理”并未规定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讼的情况,二者不冲突,《民诉意见》第11条依然有效。  三、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审判原则。《规定》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的,地方人民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两便原则,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的,地方人民可以管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规定》 第一条
[1]《规定》 第二条
[1]《规定》 第二条
[1]《民诉意见》 第11条
[1]《规定》 第九条
[1]《民诉意见》 第11条
[1]《民诉意见》 第11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1]《规定》 第四条
[2]《规定》 第一条

六、非军人离婚面临家庭暴力困境男方不到场,律师出庭代为应诉

可否裁判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可否破碎,如果无破碎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破碎法院会依法裁判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

七、事实婚姻的惩罚无婚姻登记的军人面临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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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军人在安置期间婚姻是否属于军婚?男方有暴力行为,我有证据,我可以起诉离婚吗

属于军婚。因为你们双方的婚姻是军婚,军婚比较特殊,与一般婚姻的离婚手续不一样,你们离婚需要先经过所在部队的调解,调解后双方都同意离婚才能去民政局办理手续。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能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吸毒、赌博、重婚、遗弃、虐待情形,如果你们双方之间不存在这些情形,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情形,你们的离婚请求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因为你们是军婚,所以如果是以出轨、婚后没有在一起生活、分居长达两年之久、身体存在缺陷或疾病等作为离婚理由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即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婚。 怎么离婚,需要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这种情况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双方一起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去民政局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照片;另一种是去法院诉讼离婚,这种是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是双方对财产分割、小孩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等情况下。离婚时双方尽量先协商解决,走协议离婚既快又方便,还省钱不伤感情。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就只能走诉讼离婚,但是在审理前法院会进行调解,接受法院的调解也是可以的,和协议离婚一样快而且调解书同判决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一方不履行的时候可以直接拿着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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