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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表中的求偿权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0-30 06:16:19 2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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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表中的求偿权是什么?
债权申报表中的求偿权是什么?

一、债权申报表中的求偿权是什么?

求偿权是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时,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一种权利。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不属于侵权造成的损害,所以不属于求偿权,而是债权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二、债权申报求偿权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法律上是如何解决的

求偿权是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时而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一种权利。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不属于侵权造成的损害,所以债权申报求偿权不属于求偿权,而是请求权的一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三、债权申报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支付债务的请求权。

求偿权是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时而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一种权利。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不属于侵权造成的损害,所以债权申报求偿权不属于求偿权,而是请求权的一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四、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成立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五、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代位权成立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律师提示以上是“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相关补充1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法律是怎么去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相关补充2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规定是什么?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六、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代位权成立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律师提示以上是“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没有合适答案,你可以详细描述您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对应诉求,我们会匹配出更适合您的律师。相关补充1到期债权期限三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因为债权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诉讼丧失胜诉权。相关补充2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是什么?代位权诉讼主体是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的,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七、债权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约定不一定有效在被保险人于基础法律关系中通过合同约定预先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承诺同意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表明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得到了保险人的同意,应当认定该条款有效。保险人在理赔后反悔进而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权的,既有违《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也不具有请求权基础,即使被保险人单方变更意思表示同意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无法变更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故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预先弃权行为而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六十条
[1]《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八、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定条件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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