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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有权查看账簿

来源:法否网 2025-11-14 10:46:40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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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有权查看账簿
债权人是否有权查看账簿

一、债权人有权查看账簿吗?

除非与债务人有约定,否则债权人无权要求查看账薄,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还具有股东身份的可以要求查看账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见,具有股东身份的债权人如果要查阅公司账薄,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先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在书面文件中需要说明目的。

2、如果公司没有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答复股东或者拒绝股东查阅的,则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3、但是对于会计账薄是否包含原始记账凭证,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支持查阅会计凭证,有的不支持。

二、债权人有权查阅破产资料吗?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只要能够合理说明其是为参与破产程序而需获得相关信息,即有权查阅相关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三、未按时申报的债权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的债务和债权。

你好,司法实践中,申报债权的程序主要有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四、业主有权查询业委会账目吗?

业主有权查阅业委会账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
业主作为基础权利人,当然有权利要求业委会公开相关的账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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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五、债权人是否有权利查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92条
[1]《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3条

七、"公司债权人保证人保证股权时,保证人是否需要查封?"

债权人在追究公司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能否申请查封保证人的全资子公司的财产解答保证人一般是具有人格的企业法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担保责任。实践中已经发生保证人享有的现金财产和固定资产不足以偿付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债权人往往会举证证明保证人对外有投资,或者对某公司享有全部出资或者100%的股权。债权人常常会在诉讼中不仅列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还会追加保证人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为共同被告,也会当事人请求判令全资子公司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对此,我们认为,法人财产理论,无论是保证人还是保证人开设的全资子公司,均应对各自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也就是说股权可以成为保证人享有的无形资产,可在执行中一并处理,却并无追加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因此,该类案件不应追加子公司为被告,仅宜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保证人享有的其子公司的股权。诉讼中不能查封子公司财产。

八、债务人声称债务不存在,债权人需要举证吗?

案情介绍债务人声称债务不存在原告A之女B与被告杨某系恋人,曾订立婚约。

2013年5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并因此发生打斗,被告杨某被公安局拘留15日。同年7月3日,原告A持欠条一张诉至要求被告杨某立即偿付欠款1000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70000元和合伙经营利润30000元)。该欠条是为“欠条杨某欠A10万元整,大写拾万元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2013年2月24日杨某书”。关于案涉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A前后陈述矛盾,原告解释为因欠款事由多种且发生在2011年至今,故记忆不清。被告杨某认可欠条系其出具,但主张“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与B曾为了相互提供保障而相互出具100000元的欠条,而B向被告出具的欠条早已被B偷回”,并提交其与B2013年3月24日的通话录音一份。争议焦点债务举证的问题关于原告A是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A关于欠条由来的陈述虽然前后存在冲突,但因当事人关系复杂,记忆存在差错在所难免。原告A提供的欠条真实,意思表示清楚,被告虽提出抗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抗辩主张,不应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A的关于欠款由来的陈述前后矛盾,被告不予认可并提出否定案涉欠条证明力的通话录音。结合双方的复杂关系,单凭案涉欠条不足以证实双方借贷的事实与因散伙发生的债权债务,原告A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律师说法债权人需要举证欠款的由来么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应当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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