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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使用权与作品人身权之间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否网 2025-08-27 10:42:00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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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使用权与作品人身权之间有什么区别?
作品使用权与作品人身权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算不算自主知识产权?

1、从广义上讲,自己通过支付费用等形式买断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对其购得的智力成果享有自由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而不受原权利人的干涉,由此而生产出新产品的,也可以称之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从法理上看几乎不存在“自主知识产权”,更不存在“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因为任何知识产权均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其行使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应受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受不视为专利侵权和强制许可的限制等。

3、事实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提出,与我国前些年拥有知识产权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的状态有关,其含义是强调我国应努力增加知识产权数量并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的态度和决心。我国对“自主知识产权”一词的实际使用情况,“自主知识产权”可理解为由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或控制的知识产权,即我国民事主体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区别于外国民事主体拥有的知识产权。

4、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一个作品或者说明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二、著作权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吗?

著作权拥有物权的一般属性,物权的一般属性是当事人对于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而对于著作权人来讲,著作权人对本人的作品是享有排他、独占的权利的,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强制许可的情形,其他情况下使用别人的作品需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四、专利权与著作权属于物权吗?

著作权和专利权都不是物权,这两种权利是知识产权,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要求作品是独创的,专利权要求产品具有新颖性的特点。

五、个人著作权的处分权利包括哪些?该如何规定?

个人著作权的处分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等。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利人的著作权是受到严格的保护的,其他人在没有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没有权利使用该作品的,如果是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六、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哪些?有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
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

1、占有,即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2、使用,即按照标的物的性质与用途,对其加以利用;

3、收益,即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利益;

4、处分,即对标的物进行处置的权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七、产权性质是使用权是指一种所有权,它不是属于你,只能被你使用。

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18条

八、产权人的直系亲属能否代表产权人行使应有权利?

要看授权

九、管理者有权占有吗?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法上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传统的普通法,无权占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占有必须是公开进行的;第二,占有必须是排他的和实际占有的;第三,占有必须对土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恶意的。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非集体成员能否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农村土地,只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无偿的)承包权;  二、其他人,可以通过本村组织的公开招标等进行承包,或者从村民手中通过转包的方式承包。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4、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5、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6、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7、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8、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9、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3]《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4]《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5]《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6]《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六条
[7]《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七条
[8]《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9]《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

十一、处分权的行使主体所有权人、债权人、第三人、担保人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均由所有人来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处分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如国有企业依法处分国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起构成了所有权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十二、无权占有的合法性

一、民法上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传统的普通法,无权占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占有必须是公开进行的;第二,占有必须是排他的和实际占有的;第三,占有必须对土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恶意的。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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