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仲裁的种类行政仲裁程序、诉讼仲裁、仲裁协议等。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森林法》 第14条
[1]《商标法》 第39条
[2]《商标法》 第38条
二、行政仲裁的类型及其特点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处理,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
三、"仲裁裁决的种类及分类"
1. 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 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 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 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 作出的裁决。
4. 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四、裁定管辖裁定的类型和范围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的种类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一)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二)自上而下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五、行政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也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被诉具体行政行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此时,法院至多只能以思凡建议的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调整被诉的行政行为。
3、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3.限期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4.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5.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6.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在行政判决的具体认定和适用过程中,不同的犯罪事实以及行政事项所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也需要不同的判决和情况来采取不同的判决类型,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六、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也称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实和争议中的一部分问题所作出的裁决。先行裁决同终局裁决的效力相同,后来的终局裁决不得就已先行裁决的事项作再次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也称终局裁决,是整个案件审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所作的最终决定。终局裁决作出以后,除个别需要进行裁决更正修改或者补充的以外,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已作出裁决,但在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这种补正只涉及形式,不应改变裁决书中关于权利、义务问题的决定。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在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书面决定。作出裁决是仲裁审理的最后程序,在实体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在程序上标志案件的终结。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作出裁决是仲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程序。临时裁决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抗辩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时性的仲裁决定。对于仲裁协议的异议,当事人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仲裁庭作出临时裁决后,仲裁庭得继续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或者终止对案件的审理。终局裁决是指在审理结束后,由仲裁庭对案件的实质性争执焦点所作的最终裁决。如同法院的判决一样,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否则该标的会损害、灭失;但是案件的其他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针对涉及即将损坏、灭失的标的处理作出部分裁决。缺席裁决是在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开庭通知而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下,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缺席裁决会影响到缺席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说来,在作出缺席裁决时,仲裁庭会给予缺席—方的被申请人以充分的机会,即在 缺席审理后,仲裁庭会通知被申请人是否要求再次开庭。如果缺席的被申请方拒绝答复,仲裁庭则作出缺席裁决;如果缺席的被申请人要求再次开庭,仲裁庭应该再次开庭。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关于仲裁,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并不密切,所以很多人并不了解,仲裁的案件通常标的都很巨大,而且一般都是通过仲裁委来解决问题的,所以大部分人都不了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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