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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立案的救济怎么办?法院不立案的补救措施

来源:法否网 2025-11-07 16:20:13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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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立案的救济怎么办?法院不立案的补救措施
法院不予立案的救济怎么办?法院不立案的补救措施

一、法院不予立案的救济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1、依据最司法解释,现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那么对法院不予立案的救济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涉嫌渎职犯罪的,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二、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问题的回答,主要是要了解下面的。第一类是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办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第二类是仍在正常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应向正在审理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三类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第四类是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通知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的案件。第五类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第六类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终结、备案终结或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决定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件终结告知书的案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如何申请救济?-法院不应立案,但立案后该如何处理"

你能够到开庭时候,把你的观点向法庭称述,如果你无去应诉,对你会不利,不清楚可询问

四、法院判决受害者败诉,检察院抗诉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如何索赔?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置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限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限定的);⒊凌虐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限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限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无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有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限定的);⒉违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限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限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限定的);⒌抛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限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限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限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限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限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够、能够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做法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议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职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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