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招标公司及招标单位串通投标人,干涉评标委员会是否判刑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八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八十条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1、因双方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风险提示招投标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串通投标罪投标者和招标者串通,使招标失败的犯罪行为"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有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一、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如何追诉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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