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生产损害的定义
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由于人的活动引起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影响其他生物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二、环境污染损害类别及其法律确定
专业分析1.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2.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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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污染赔偿损害的法律规定
1、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环境污染纠纷,污染者应当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责任的大小;
4、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要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四、环境污染损害的定义指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损失和伤害。
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由于人的活动所造成的对自然环境的不良影响,包括对人文遗址、自然风光和湿地海洋等环境的污染破坏,最后危机人类的生存发展的情况。并不是所有对环境的破坏都属于环境污染损害,本文听律网的就对“环境污染损害定义是什么?”给大家带来具体的解答。 环境污染损害定义是什么?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由于人的活动引起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影响其他生物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损害。在环境污染致害责任中,理解环境污染概念,须注意以下三点1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可见,环境污染致害责任中的“环境”,仅仅指的是自然环境,它是我国目前有能力加以保护并且必须加以保护的各项环境要素的总体。环境污染致害,就是由于人类生产、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向人类生存的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等有害物以及噪声、臭气等有害因素,这些污染源进入大气、海洋、水体、土壤、动物、植物等各项环境要素,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并使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使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妨碍。2不通过污染环境的方式,而通过其他方式对环境进行破坏的,不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比如滥伐树木、滥捕鱼虾、诱发森林大火烧毁森林。3环境污染与公害是不同的。公害指的是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公众的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的危害。公害既包括环境污染,也包括环境破坏。主要是因不良行为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物理、化学的特征变化。其它的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的方式,比如滥伐树木、猎杀野生动物等行为,并不属于通过污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是不属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定义范畴的。
五、环境污染赔偿损害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有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赔偿。环境污染一般对人身损害和财产进行赔偿,赔偿采用的办法一般有两种1、常年性赔偿的方式;
2、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律师提示以上对“环境污染赔偿损害如何规定的”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没有合适答案,你可以详细描述您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对应诉求,我们会匹配出更适合您的律师。相关补充1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系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相关补充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其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金数额。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视侵权人经济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金数额。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可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六、"环境污染损害的定义"
从字面来看,环境损害可作“对环境的损害”以及“经由环境的损害”两种解释。其中前者即人类活动使环境遭受的不利影响,表面上看损害的对象是环境,实质上由于人在环境中的地位及与环境的密切关系,“对环境的损害”也是对人的损害,只是未必表现为人的直接损害,而是间接的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失;后者即由于环境问题而带给人类的损害。环境法上的环境损害应采广义概念,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对人的损害。对人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而对环境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实质上是对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这两种环境损害往往是同一行为的不同后果,并且相互联系。需要注意的是,对人的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是明确的,即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的人;而对环境的损害,其赔偿权利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确,需要考虑其损害后果的公共性。由于环境“就其本身固有的属性来说,为了公众的利益应委托于公共机关来维持、管理”,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对环境的损害实质上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赔偿权利人应由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来充任,一般应当是政府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集体。因此,虽然环境法上采环境损害的广义解释,但从制度设计的技术角度考虑,可以将环境损害的对象等同于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以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具体来说,环境损害的对象包括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法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以及公众——往往由政府和其他组织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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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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