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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1-14 21:58:15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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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一、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界定和表现。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如何界定?资本是公司的血脉,是公司的动力之源、效益之泉,抽逃出资则会严重侵蚀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此,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既是民事侵权,也是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那么,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请看下文

二、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具体是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如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三、公司股东家属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1、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可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四、股东抽逃出资表决权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东抽逃出资表决权规定是抽逃出资丧失了表决权。实际上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所谓的股东没有向公司出资或者是出资之后存在出逃出资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就已经丧失了股东权利。

五、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申请法院核查是否合法。

【问题解析】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不可以申请法院核查,但是法院可以认定。
当股东存在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以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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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六、股东抽逃出资被认定为补缴公司经营性资金投入数额高仍需补缴

公司成立未开展经营期间,股东抽回全部出资,后公司开展经营时股东向公司投入经营性资金,且数额远超其出资,可否认定股东补缴其抽逃的出资

七、如何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公司股东抽逃增资的合法性分析

已构成。抽逃资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限定未托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给钱,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做法。自然人冒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给钱金额或者抽逃给钱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单位冒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抽逃部分资本但持股比例仍属大股东,股东有表决权吗?"

通常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拥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做法。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通常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拥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到协议,拥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以肯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做法。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拥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做法。

十、公司法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

其实我国制定公司法的主要目的除了要维护市场经济的规范以外,另一方面也是要对公司当中的正常经营和各方的利益有所保障。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尤其是公司的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是需要了解一下公司法章程的相关规定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如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要专门规制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法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实践中,有的股东采取各种方式从公司取回财产,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但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的形态,也没有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这使得这些行为中哪些构成抽逃出资常常难以判断,当然也就更难认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识分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通过调研发现,当前股东抽逃出资主要采取直接将出资抽回、虚构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抽回、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这些行为常常是故意、直接针对公司资本进行的侵害,但又囿于举证的困难使得其在个案中很难被认定。我们在本解释(三)中对抽逃出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抽逃出资,在此基础上我们又规定了抽逃出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由于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我们对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了与未尽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同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话,已经构成了对公司财产的侵害,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所以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句,各股东之间需要相互尊敬各方的利益,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除了会损害自己的形象以外,也会对公司造成极大的影响,且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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