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物侵占罪我国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二、拾得遗失物和非法占有物的区别,法律上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1、非法侵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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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是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及时足额的进行补偿,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一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6.19法释[
2000]14号)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
9.9高检发释字[
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
[3]《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
[4]《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5]《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6]《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8]《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六、"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第1901条“抵押权和质权的设定和行使”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八、物权法中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1、拾得人的权利 ①拾得人必要费用的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承诺的报酬,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拾得人的义务 ①拾得人将拾得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②拾得人妥善保管的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九、"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八条
十、"法律对间接占有遗失物的处置方式"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十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文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十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文第三十八条如何保护、传承和弘扬非遗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文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遗失物不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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