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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单可以抵扣罚款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1-02 08:06:13 1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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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单可以抵扣罚款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行政处罚单可以抵扣罚款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一、行政处罚单是否可以抵扣罚款?

专业分析
能抵。
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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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中可以约定罚款吗?法律上有规定吗?

专业分析
合同中可以约定罚款。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中的罚款一般被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罚款不仅属于行政领域上的概念,民事纠纷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罚款的约定可以看作是违约责任的约定。
法律依据
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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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三、行政处罚法制定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

专业分析行政处罚法罚款数额标准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区(市)县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听律网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

四、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条款?

1、不可以。罚款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直接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条款。

2、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罚款权,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及经济管理的权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劳动者原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五、人单位是否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条款?

1、不可以。罚款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直接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条款。

2、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罚款权,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及经济管理的权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劳动者原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法规规章不能设定嗎?

我也是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我是这样理解的,第九条只一款,前一句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意思是,设定行政处罚除法律外,还有法规规章啊,第二句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那么,法规、规章之类的,就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八、法院处以罚金交纳后,行政机关能否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书能否用罚金抵免?

不适用,第一、罚金是《刑法》限定的财产刑,你说的应该是罚金;第二,行政处罚法限定的罚金,只是通常限定,而税务罚金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做出的,隶属特别法,税务机关会依据税务法律法规做出的,不会再适用《行政处罚法》

九、市场监督管理局罚单罚款未交纳如何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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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罚款编号是否可用?

1、缴纳罚款,正常情况下需要持交警出具的纸质罚单才能缴纳的。如果你到网上缴纳的话,可以凭处罚决定书上面的编号进行缴纳的。

2、按现行规定,纸质罚单需要到违章所在地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过期未交,会产生滞纳金的。如果是电子眼拍到的违章,可以异地缴纳的。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等规定,最高可加处1倍罚款。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4、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5、需要提示的是,无论是现场处罚还是非现场处罚(即违法停车贴条、电子警察摄录等),只要交管部门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裁决,驾驶人就应该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在15日内去缴纳罚款,否则就会因逾期被加处罚款,同时,记分还可能会被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十一、财政部制定的规范文件是否可以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该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上述规定不包括规范性文件,故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只是行政机关对行业本系统本机关的行政行为加以规范的内部文件,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的,不具有社会性普遍约束力。上面是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吗问题的回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3]《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
[4]《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十二、劳动合同中不涉及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处罚是否合法?

不按限定支付报酬却要求工人为其保守秘密,不出加班费却要求工人必须加班加点且不让到其它同业的公司工作,由此我俩不难看出,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对工人竞业限制的条款,已经成为一些公司经营者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工具。rnrn竞业限制是什么?简单地说,是指承保证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肯定时限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从业人员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取违法利益,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限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对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受赔偿职责。但保护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条款的制定还有更重要的一条,即平等和对等的原则。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劳动部在《劳动部关于公司工人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都有限定,公司要求工人签订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需支付不低于工人上年收入50%的经济赔偿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限定还特别强调“本单位违背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借口拖延赔偿花费的,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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